最近的营改增大计划不知道大家是不是都很了解?不了解也没有关系!今天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就带您来了解一下,一图了解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目录及要点——整理自国家税务总局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政策要点
方案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政策要点
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121号)、(财税〔2014〕43号)、(财税〔2014〕50号)和(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
政策要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同时废止。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政策要点
通知明确了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包括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政策要点
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和其他政策进行补充通知。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政策要点
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做了补充通知,并明确了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转让自己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此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暂行办法》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地点等,分别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暂行办法》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暂行办法》明确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适用本办法。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2016年6月30日。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发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同时废止。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等征管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为您详细的整理了营改增所涉及到的重大细节和文件公告,希望关注康索特关务咨询的您能全面了解到营改增的注意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