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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协调制度》调整了哪些?需要注意什么?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12-01 10:28: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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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协调制度》调整了哪些?需要注意什么?-康索特关务咨询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综合的产物,其最大特点就是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康索特关务咨询)

加入《协调制度公约》的成员均使用《协调制度》作为编制本国税则及统计目录的基础,即这些国家的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前六位数都是与《协调制度》目录相同。目前使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涵盖了国际贸易总量的98%。

我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协调制度公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统计目录》”)都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而制定的。《协调制度》是我国最早与国际接轨的公约之一,是我国对外贸易、制造业、环境保护事务等走向世界的基础和桥梁。

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即现行版本)相比,2017年版《协调制度》共有242组修订(其中9组为后续修订)。修订后,4位数品目删除3个,增加1个;6位数子目删除73个,增加235个;另有200个子目项下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归类作了调整。

★ 本次修订的《协调制度》与历年转换有何不同?主要增列与修改了哪几部分内容?对哪些品类调整力度较大?为什么?

为适应国际贸易形式的变化及科技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称为一个“审议循环”)。《协调制度》每一审议循环的修订都有侧重。如第三审议循环(2002-2007年)修订重点为信息技术产品方面;第四审议循环(2007-2012年)修订重点在社会及环境事务方面。本次《协调制度》修订(修订结果即2017年版《协调制度》)的重点则是全球关注的环境及社会相关事务。主要表现在:

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公约 商品预归类 商品归类争议

主要有:

★ 为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贸易量大的农产品增列子目,例如在第3章多个子目项下为部分鱼类品种增列相应子目或调整子目商品范围,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养殖品种鲤科鱼等。

★ 为林业产品修订第44章多个子目,扩大对于木种(特别是热带木)的覆盖范围以更好地了解相关产品的贸易情况,包括濒危物种。

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公约 商品预归类 商品归类争议

主要包括《化学武器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和《鹿特丹公约》中新增化学物质的增列。

除上述主要修订原因外,本次调整还涉及到其他两个方面:

一是因应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的需要,对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列。例如,为“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增列子目8539.50;增列子目8702.20、8702.30、8702.40、8703.40、8703.50、8703.60、8703.70、8703.80、8711.60,为新能源汽车、摩托车单独列目等。

二是因应贸易便利化的需要,为贸易量大且存在归类争议的产品新增子目。例如,细分子目5704.20,纳入0.3平方米~1平方米的毡呢铺地制品,以适应地毯产品的贸易实际;为反映瓷砖生产行业的贸易实际,修改品目69.07条文,纳入“饰面陶瓷”,并对该品目项下的子目结构进行重组等等。

另外,根据贸易发展的实际状况,删除了一批品目/子目,例如,品目28.48项下的磷化物;品目84.69项下的打字机;子目9006.10项下的制版照相机等。

★ 2017年版《协调制度》实施后,对我国外贸企业进出口有哪些影响?

此次《协调制度》修订涉及商品范围较广,相应的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调整也会较多,商品税号会发生删除、增列、合并等,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影响是肯定会存在的。

如目前《协调制度》中,品目69.07和69.08根据是否上釉而区分瓷砖:品目6907是未上釉的瓷砖,品目6908是上釉的瓷砖。然而根据国际陶瓷行业通过国际商会向WCO反映,目前市场上区分瓷砖不再限于是否上釉,而是以基于孔隙度基础上的吸水率为区分标准。目前, 《协调制度》中关于陶瓷砖的分类方法已经过时,难以确定瓷砖类型和特征,不符合瓷砖的生产及贸易实际,导致因《协调制度》自身的不足影响了瓷砖贸易。

为便利国际贸易,提高数据统计的可靠性,更准确地掌握贸易流量的详细信息,2017版协调制度目录对品目69.07和69.08进行了融合。删除了品目69.08,将品目69.07的条文修改为“陶瓷贴面砖、铺面砖,包括炉面砖及墙面砖;陶瓷镶嵌砖(马赛克)及其类似品,不论是否有衬背;饰面陶瓷不再对瓷砖按是否上釉进行区分。与此同时,对6908项下的子目进行了重新编排。将贴面砖、铺面砖,包括炉面砖及墙面砖按吸水率拆分子目6907.21、6907.22、6907.23。同时新增子目6907.30镶嵌砖(马赛克)及其类似品和子目6907.40饰面陶瓷。

本次修订还对品目85.42 “集成电路”的商品范围进行了修订,通过修订第85章章注八,增加了“多元件集成电路”的概念,扩大了的“集成电路”的商品范围。

由于较多商品的税号发生了变化,除涉及企业实际的进出口利益外,海关及企业同时也需要一段适应期,可能会影响到通关的速度。为了尽快适应这次《协调制度》修订,建议企业以及报关行业等提前关注和了解2017年版《协调制度》的修改情况,参加海关举办的相关培训,尤其对于自身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变化情况要事先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以缩短适应期。

当然,为减少《协调制度》调整带来的影响,目前我国确定的转换原则是税号的改变与2017年版《协调制度》保持同步,但对于2017年即将实施的关税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以及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仍会根据我国的承诺认真地履行,不因这次修订而作大的调整,保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稳定性。

★ 届时,企业在出口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此次《协调制度》的修订是全球范围的改动,出口企业在了解《协调制度》修改的内容的基础上,应着重了解相关出口目的国家在转换过程中,商品税号及税号所包含的商品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同时也应关注到税号所承载的相关税率、监管条件等是否有发生变化;尤其对于有协定税率的商品,更应了解相关国家在税则转换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原来的承诺,出口企业的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留等,如有变化应提前做好准备并及时向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届时可能不会在2017年年初就及时实施新版《协调制度》,而仍在使用2012年版《协调制度》或更早的2007年版《协调制度》,对于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企业应特别注意,会存在商品分类上的差异。

★ 这次调整中,哪些内容是我国提出增列的?中国海关在其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公约 商品预归类 商品归类争议

在“为新能源汽车修订协调制度的议题”中,中国海关提出的为纯电动客运机动车辆、纯电动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纯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增列子目的建议也获得通过。

上述议题的成功是迄今为止我国海关在WCO《协调制度》历次修订审议循环中取得的最大成果,标志着我国在国际规则制订上获得更大话语权,将有助于我国相关产业突破国际贸易壁垒,为我国产品竞逐国际市场赢得更大空间;也是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协调制度》应用要以促进企业发展、谋取国家利益为目标的结果。

此外,本次审议循环中,协调制度委员会第53次、55次、57次会议上,长期跟踪WCO协调制度会议的广州归类分中心关税三级专家甘露同志分别当选为2014年度、2015年度WCO协调制度委员会工作组主席及2016年度WCO协调制度审议分委会主席。这是中国海关代表第一次当选为WCO《协调制度》相关事务会议的主席,也是中国海关参与世界海关组织相关国际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上升,逐渐从《协调制度》运用者过渡为协调制度体系的建设者的实证。

★ 为顺利实施2017年版《协调制度》,中国海关都做了哪些工作?

为了保证2017年版《协调制度》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关税司于2014年4月起成立了2017年版《协调制度》翻译及我国《税则》转换项目组,由广州归类分中心承担秘书组的具体工作,牵头组织全国海关53名国际业务组的专家开展有关工作。

整个翻译转换工作过程中,各工作小组积极查找资料、开展调研,解决了大量工作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并在与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及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4.67万字的翻译稿。

之后,课题组按照在2007年版和2012年版《协调制度》翻译转换工作中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座谈后形成的《税则》转换及《协调制度》本国子目及税率确定原则,把2017年版《协调制度》242组修订内容,逐一对应切换到我国2015年版《税则》以2012年版《协调制度》为基础)的相应类注、章注、品目条文及6位数子目条文中,形成硬、软转换稿提交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课题组共召集了8次集中工作,期间还邀请了财政部、工信部、农业部等部门的专家参加部分专题会议,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期间,对课题组审议后仍存在的问题,多次征求有关部委、行业协会意见和走访调研达,解决了多项重点疑难问题;课题组还召开了2次统稿会议,认真研究了相关部委提出的意见,并对翻译稿和转换稿进行了全面审议,确保了两稿的质量。

目前,海关系统对2017年版《协调制度》翻译转换培训已完成,为我国在明年1月1日顺利实施2017版《协调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供稿:海关总署关税司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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