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认证包括一般认证与高级认证两种,获得海关认证之后,企业在进出关境等方面会获得很大的便利,提高在同行业的竞争力。今天康索特关务的小编为大家带来AEO认证查询之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解读小知识。
一、海关对企业管理新旧制度的更迭与衔接
海关在2014年前对企业的管理主要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将企业分成“AA、A、B、C、D”五类。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认证制度,将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不再适用《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81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分类办法》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类、D类时间计算。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二、《信用管理办法》的特点
AEO认证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优化信用等级。
一是顺应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贯彻了国务院2014年6月14日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呼应了国务院2014年8月7日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二是内容覆盖面广,涵盖了企业内部系统的建立、信息采集、信息公示、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管理措施、动态调整等内容;三是将企业分为三个大类: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
第二,体现公平正义,取消企业规模、时间的限制。
相比于《分类管理办法》减少了很多申请限制:取消了报关企业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票数的限制;取消了进出口收发货人每年50万美元进出口额度的限制;取消了新注册企业满1年才能申请认证企业的年限限制。
第三,与国际海关接轨,建立企业认证制度。
2005年6月,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WCO)第105/106次会议上签署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意向书。此次《信用办法》充分融入了《标准框架》中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经营者(AEO),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与35个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海关进行了AEO互认(目前只有高级认证企业才可适用),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三)AEO认证给企业带来的益处:
一般认证企业的益处:(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深圳地区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为0.3-0.4%,一般认证企业查验率2.3- 2.4%;(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目前加贸企业已经不适用台账制度改用保证金制度,在明年的《信用管理办法》修改时会相应的进行调整,予以加贸企业相应便利);(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四、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制度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五)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2014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相应配套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该标准分别依据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制定了不同的要求。高级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基础标准的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附加标准赋分规则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关于规范改进的应用,除了认证标准第12、13、14、15、17、22、23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一般认证标准分为5大类18条29项,相对于高级认证减少了“进出口活动”“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的要求。
来源:跨境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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