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理念带领下,国人也开始有意识的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而依法治国提出的背景也正是因为国人法律意识差,法律知识薄弱。相对于国内法律,国人对于国际法律规则的知晓程度更是少之又少。今天康索特关务-AEO认证辅导的小编就在文中运用案例,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AEO概念与规则。
AEO是双方在国际庭审中,认为某些文件涉及自己核心机密(如技术核心或专利),如果披露给对方会造成自己极大的商业损失时,请求庭上将自己文件保密的一种方式。即在向庭上递交资料,或者对方要求提供本方的某些文件时,自己可以以此方式存在的合理性而拒绝提交或者披露。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AEO?
在一方认为自己披露该文件会导致自己极大损失时,可以申请庭上采取AEO方式,但是提出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申请的提出必须满足本次庭审中的相关规则,无违背情形;
2.提出申请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披露将会造成自己极大的损失;
3.满足举证责任相关标准;
4.需要采取AEO限制的实际问题。
只有在满足以上四种情形时,才能提出此申请,这也是在极端保密的情形下才使用的,所以在国际案例上是极少使用的。美国也仅仅是对保密的极端限制行为,在英国也仅有个例,且之后几十年并没有机构采用它,其他暂无其案例。但是最近,在国际商事新加坡仲裁庭中,就出现了一例美国Jaguar公司申请AEO 限制的情形。笔者以下结合本案阐述AEO。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一是美国Jaguar的AEO申请,完全无申请条件,却获得了仲裁庭批准;其二是本次仲裁一方是中国企业CMNC,这又是一桩国人在国际法律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案例,从而引起了社会热烈争论。
本次仲裁中,美国Jaguar以AEO 限制为由,限制了大量相关文件,导致中国企业中机新能源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获取文件,从而以败诉告终。
Jaguar此次AEO申请中,没有遵循仲裁规则,阻碍了对方的取证。其次是本身申请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没有证明自己披露这些文件会遭受的损失,仅仅是要求限制中国企业查阅。
最后在实际中,并没有支持自己申请AEO的事实证据。然而在这些条件都没有满足的情况下,仲裁庭没有考虑其他可以替代AEO的方式,竟然同意了其AEO的申请,并立即执行,这不禁让我替中国的企业忧心,会不会也像CMNC一样在最该公正的地方收到不公正的待遇。
三、如何应对对方提出AEO?
在遇到AEO申请时,首先可以考虑是否有其他形式代替AEO,选取一种折中方式代替。若对方申请势在必行,我们要严格审核对方为提出申请而准备的条件,尽量减少其要限制的内容,为自己保留更多的可参考内容。
此次AEO 案例实为荒谬,AEO 申请条件无一满足,仲裁庭竟同意申请,这不禁让人怀疑仲裁庭,是否在态度上将中国置于平等的地位,又为何在此条件下仍同意美国Jaguar的申请?这无疑将是AEO适用史上一个“先例”。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见解,希望更多人看到,了解AEO,在国际上更好的保护并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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