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索特关务咨询最近经常会接到关于商品归类争议类的咨询,商品归类是在进出口环节中必不可少的关键所在,如果因为归类问题产生差异很有可能就造成通关时效的延误。所以,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在搜索和了解了很多素材后发现了这篇文章,本文对婴儿车的归类做了系统的讲解和梳理,康索特希望您在了解此文后对商品归类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不久前,
名为“飞龙斩血”的朋友
问小编:
???
安全座椅、婴儿推车小编都见过,但“安全座椅婴儿推车”又是什么鬼?小编表示不明了……
在与飞龙斩血确认后,小编得知:该产品同时兼具以上两者的商品特征和功能。
小编随即了来自上海海关的王霆轩老师(认真的王老师好久未出现了),下面就有请他对此进行详解。
Q&A
感谢飞龙斩血的提问。实际上,在解决商品的归类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对商品有准确、详实的了解。
下面,我们就先对商品情况进行分析,而后再考虑其如何归类,最后查询进口关税税率。
1. 了解商品情况
所询商品描述为“安全座椅婴儿推车”,那么,我们便将其品名分解后进行分析。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可知:
儿童约束系统(child restraint system):带有保护带扣的织带或相应柔软的部件、调节装置、连接装置和辅助装置,能将其稳固放置在机动车上。
通过限制佩戴者身体的移动,儿童约束系统可减轻车辆碰撞事故或突然减速情况下对使用者的伤害。
而带有儿童约束带的儿童安全座椅(child-safety chair),便是儿童约束系统的一种。
... ...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可知:
儿童推车(wheeled child conveyance): 设计用于运载一名或多名儿童,由人工推行的车辆。
儿童推车又可分为:卧式推车(pram)、坐式推车(pushchair)、坐卧两用推车(convertible)、多用途推车(combination pushchair)。
而多用途推车的定义则为:通过安装卧兜、座兜、汽车座椅到车架上或经过特殊转换得到相应的功能,从而存在多用途组合可能性的推车。
没错,兼具安全座椅与婴儿推车功能的就是它:国标GB 27887-2011中定义的“多用途推车”。
根据“多用途推车”的定义,它又可被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通过在推车车架上安装汽车座椅而得到相应功能:这种婴儿推车由汽车安全座椅和推车车架两部分组成。拆卸开来,安全座椅可固定在汽车座椅上供婴儿使用,车架折叠后可被放入汽车后备箱;组装起来,则可作为婴儿推车使用。
经过特殊转换得到相应的功能:这种婴儿推车为一体式设计,安全座椅和可折叠式车架被固定在一起。将车架折叠收起,它可作为安全座椅使用;将车架展开,可将其作为推车使用。
2. 分析商品归类
具体来看,在《进出口税则注释》的子目940180中,有关于“安全座椅”的详细描述,应将“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归入商品编码9401809091。
而“婴儿推车”则是品目8715列名的商品,应归入87150000。
对于第一种类型(通过在推车车架上安装汽车座椅而得到相应功能)而言,完整的商品是由安全座椅和车架两部分构成。虽然安全座椅可单独使用,但此时车架部分是不发挥作用的,并不是完整商品所具备的功能。
因此,完整的商品就是一个婴儿推车,应按“婴儿推车”归类。
P.S.:实际报验时,只要安全座椅和车架在数量上成套,无论是否安装在一起,均应一并按“婴儿推车”归类。
对于第二种类型(经过特殊转换得到相应的功能)而言,它同时具备了安全座椅和婴儿推车的功能,只需将车架折叠或展开即可相互转换。两种功能无法区分主次,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应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因此,这类商品应按“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归类。
3. 确定进口关税税率
查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不同类型的“安全座椅婴儿推车”按照归入商品编码的不同,将分别适用以下两种进口最惠国税率:
1.8715000000,进口最惠国税率20%;
2.9401809091,进口最惠国税率0。
所询问题还提及“是否归在其他类30%税收”。
实际上,在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任何一级子目的拆分都会产生“其他”类。而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适用30%进口关税税率的税号及商品也不止一项,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了。
此外,所询问题提及的是“安全座椅婴儿推车”。《税则注释》相关描述中出现的名称分别是“婴儿车”、“携带婴幼儿的安全座椅”;《进出口税则》相关商品编码之后列出的商品名称分别是“婴儿车”、“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相关国家标准出现的名称分别是“儿童推车”、“儿童安全座椅”。
严格来讲,“婴儿”和“儿童”所指代的对象不完全一致,那么,与之相关的商品所涵盖的范围也应该是不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2.1-2008/ISO/IEC Guide50:2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1部分:儿童安全》的定义,儿童是指从出生至14周岁的人,而“婴儿”则涵盖在“儿童”的范围之内。
国家针对工业产品制定标准,是为了规范产品质量,以保证使用时的安全。那么,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和“儿童安全座椅”之使用对象,也就同时包括了“婴儿”和“儿童”。
因此,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虽然使用了不同的商品名称,但所针对的商品是一致的,不会影响归类结论的准确性。
4. 归类后的思考
康索特提醒您,实际上,在进出口贸易编码化管理模式下,首先要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然后才能确定其所适用的关税税率等贸易管制条件。
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想说:要准确确定商品归类,就必须对商品情况有充分详细的了解,否则归类就无从谈起,而这也正是当下很多企业时常感到归类无从下手,甚至因商品编码申报错误造成违法事实的一大原因。
因此,康索特在归类的过程中提醒大家,不要急于查询《进出口税则》寻找税号,而应从认真学习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商品知识入手,然后按照类注释、章注释、品目条文、各级子目的顺序逐级分析并推导,如此才能准确、顺利地完成归类工作。
文:上海海关 王霆轩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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