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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开展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2016年度年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要求,我关将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对经上海海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2016年度年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经上海海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持有《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的运输企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以下简称《准载证》)的车辆。
二、年审方式
本次年审分二阶段进行:
(一)验车。企业经与海关指定验车点电话预约,安排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至验车点接受验车。
(二)纸质证簿审核。车辆通过验车后,企业经与上海海关电话预约,按预约时间至海关办理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等纸质证簿审核手续。
三、提交材料
(一)企业至海关指定验车点接受验车时,应随车携带以下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即“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准载证》原件;
4.中国船级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厢式货车需提交)。
(二)办理企业审核手续时,运输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年审报告(企业自拟,包括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守法情况、年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量和运营情况等);
2.《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使用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旧《营业执照》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6.银行担保期限已满或不足一年的(担保期限应超过跨年度的5月31日),需重新提供担保;
7.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车辆、驾驶员审核手续时,运输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附件1);
2.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两者均验原件,或提交由验车点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验核情况记录表》);
3.驾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两者均验原件,或提交由验车点出具的《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
4.《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原件)。
四、年审地点及联系方式
本次年审工作由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
(一)验车。
地点:军工路2400 号(共青码头)。
受理时间:2月20日至5月31日,每周日至周四(国定节假日除外),8:00-11:00;13:00-15:00。
预约联系电话:65740957。
(二)纸质证簿审核。
办公地点:政仁路81号海关报关大厅1号窗口。
受理时间:3月1日至5月31日(国定节假日除外),9:00-11:00 ;13:30-16:30。
预约联系电话:68892454。
五、注意事项
(一)经上海海关批准,在其他海关备案有分支机构及车辆的运输企业,请于2017年4月15日前办结上海总公司的年审手续,并提前做好分支机构异地车辆验核工作,上海海关根据总公司年审情况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的有关意见办理分支机构的年审手续。总公司为分支机构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总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2.《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车辆一览表》(附件2);
3.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印章);
4.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经其他海关批准,在上海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企业请于4月15日前办结车辆资质验核手续,验车要求比照上海海关注册车辆,向上海海关申请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运营报告(分支机构自拟,包括车辆及驾驶员守法情况、年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量和运营情况等);
2.《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车辆一览表》(附件2);
3.《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书》(原件);
4.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两者均验原件,或提交由验车点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验核情况记录表》);
5.驾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两者均验原件,或提交由验车点出具的《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
6.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海海关根据验核结果将有关意见函告企业总公司所在地海关。
(三)企业可在验车点交验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凭验车点出具的《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办理纸质证簿年审手续。
(四)根据往年年审及上海海关日审核工作量情况,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提前合理安排验车及车辆证簿审核时间。为便于企业操作,经海关同意后,车辆及其证簿的验核工作可分批进行。
(五)2017年5月31日后仍未通过年审的,海关将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手续。企业可于2017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海关受理时间参照非年审阶段)申请补审,补审完成后方可恢复承运企业资格。对2017年8月31日后仍未通过年审的,海关视为自动放弃企业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予以注销并收回有关证件。
(六)企业在有关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上喷印有“海关监管车辆”、海关关徽等字样或图案标识的,应将标识予以清除。车辆上喷印的标识清除完毕后方可办理海关年审手续。
(七)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企业应在《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附件1)予以备注说明,并确保《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涵盖危险货物运输。
特此公告。
附件:1.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沪关公告[2017]2号附件1.doc
2.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车辆一览表沪关公告[2017]2号附件2.doc
上海海关
2017年2月8日
来源: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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