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小羊在商品归类时都是羔羊-康索特关务咨询
小编最近发现在商品归类上还是存在着很多争议,例如今天我们谈到的小羊和羔羊。这是康索特小编在最近工作中也碰到的一个问题,现在跟大家分享一下在商品归类时,小羊和羔羊如何辨析。(康索特关务咨询)
作为一种优质的蛋白质摄入源,羊肉在我国的消费量一直稳步攀升。2015年,我国羊肉年消费量在450万吨左右,而同期我国羊肉(不包括羊肉制品,下同)进口量高达30万吨,总货值约合9亿美元,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贸易市场。
在《税则》中,有一个专门为各类鲜、冷、冻羊肉设置的税目02.04。我国在本税目中未经增列调整,完全沿用了WCO提供的结构框架,对羊肉产品进行了分类。同时,由于鲜、冷的羊肉在运输过程中对时间、环境等因素要求严格,故我国羊肉贸易中没有上述贸易形式,商品集中在冻品。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羔羊”(羊羔)是指小于12个月的小羊,并没有羊种的限制,这一观念也通过相关的国标、行标的制定加以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羔羊肉(NYT 1165-2006)》明确规定——“3.1 羔羊 Lamb:生长期在4月龄-12月龄之间、未长出永久智齿的活羊。”
这也就是说,基于以上理解范畴,不论绵羊和山羊(甚至也包括黄羊、羚羊等其他品种),只要是满足上述条件的小羊,都能被视为“羔羊”。
但是,《税则注释》关于品目02.04项下子目注释有着如下定义——“子目0204.10及0204.30所称羔羊肉,是指从不超过12个月大的绵羊身上所得的肉,其肉质纹理细嫩,外观柔软光滑,呈粉红色。宰好后每头重量不超过26千克。”
由上可知,在国际贸易中,基于海关的归类标准,只有绵羊才可能被归入“羔羊”项下,而同品目的小山羊,不论年龄还是体重能否达标,都不存在归入“羔羊”项下的可能性。因此,税目02.04中的“羔羊”仅指满足子目注释规定的绵羊。
对于山羊而言,无论其是否满足我国对“羔羊”的定义,也不论其加工方式(鲜、冷、冻),均按山羊肉统一归入税则号列0204.5000。这与国际贸易中绵羊的贸易量占绝大比重的现状相贴合——2015年,我国进口的山羊肉仅870余吨,300多万美金在贸易总量中所占比重几乎可忽略不计。
此外,也有人提出既然羔羊肉质更鲜嫩,且附加值更高,那为何0204.1000和0204.3000仅包括整头或半头的羔羊,却不包括“羔羊”的其他部件,如子目0204.2和0204.4项下列出的“带骨”和“去骨”之类的具体描述。
实际上,《税则》在对“羔羊”的定义中,还有一项关于重量的标准,即“每头重量不超过26千克”。也就是说,在进出口环节中,整头或半头的羔羊可通过技术手段由各类监管部门进行检验,但“羔羊”的其他部件却在报验时没有合理、有效的手段对其整体重量进行推算,因此,有关部门没有为其增添新的子目。
文:海关总署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臧华
编辑、发布:高扬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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