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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FTA原产地声明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6-29 08:52:44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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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实施原产地声明条款的FTA不多,原产地声明模式未形成成熟系统的管理体系。

一是引入实施原产地声明条款的FTA并不多。调研问卷显示,“原产地声明在中国自贸协定中出现晚于原产地证书,已习惯于申办原产地证书”(252家,占比31.3%),影响了出口企业对原产地声明的选择。目前,我国签署的FTA原产地证明形式主要采用的仍是原产地证书,仅在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等6个自贸协定中改革性地引入了原产地声明条款,企业可选择的声明类型有限。

二是原产地声明模式相对单一且未成体系。与美欧等发达国家较早实施使用原产地声明、已形成完善的声明应用体系不同,目前,我国FTA原产地声明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主要采用的是经核准出口商模式,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系统的全方位和高水平的原产地声明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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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等企业常用FTA不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已实施FTA声明准入门槛较高。

一是中国—东盟等企业常用FTA不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调研问卷显示,企业反映“中国—东盟等常用自贸协定不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只能选择申办原产地证书”(164家,占比20.37%)影响了其是否开具原产地声明的选择。原产地声明制度对一国企业贸易合规程度、海关监管水平等条件要求较高,因此,早期商谈中国—东盟等大型FTA时,原产地制度声明大规模应用条件不够成熟。

二是已实施的FTA原产地声明制度准入门槛较高。调研问卷显示,受调研企业大多为“其他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注1)(656家,81.49%),中小微企业占相当一部分比例;“原产地声明制度对企业资质要求较高,不符合开具原产地声明条件”因素影响了企业选择是否开具原产地声明。以中国—瑞士FTA为例,海关总署公告(注2)规定该FTA项下经核准的出口商需满足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生产型企业(即海关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的要求,而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多,企业受惠的覆盖面有限,不利于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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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对声明法律效力、使用效果等了解不足,声明宣传培训广度力度有待优化。

一是部分企业对原产地声明法律效力、使用效果等了解不足。调研问卷显示,共130家企业(占比16.15%)担忧“原产地声明是否与原产地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是否能享受同等待遇”,这影响了其是否选择开具原产地声明。我国已引入原产地声明条款的FTA均明确了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从调研问卷情况来看企业开具声明后顺利清关未收到核查的概率普遍比申办证书后顺利清关未收到退证查询的概率要更高,使用效果更好。

二是原产地声明宣传培训广度有待优化。调研问卷显示,认为“原产地声明宣传报道很少,未听说或者很少听说过原产地声明”因素影响了其是否选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有161家,占比20%;同时在海关大规模推广声明的问题与建议部分,企业反馈“希望提供具体制度宣讲和培训”“前期请先广泛宣传,让企业清楚声明的申请条件与方法”等,原产地声明宣传培训广度力度有待优化。


1 根据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海关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和“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取消“一般认证企业”类别。
 
2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转自:海关总署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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