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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动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11-25 10:50: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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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动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康索特关务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7月发布了新修订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该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配合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这两项文件构成了当前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基本规范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趋重要的今天,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值得引起外贸出口相关企业的重视。(康索特关务咨询)

背景

为响应政府部门近年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要求,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出口退(免)税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制度。该制度将出口企业分为一至四类。在不同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下,税务机关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措施,按类别提供不同的税务服务。被评定为一类、二类的企业,可享受简化申报、优先办理的待遇,较其他类别企业能够更快地获得退税款项,减轻其资金负担。本次修订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外贸业态对一类企业标准进行了设定,并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加快了退税整体进度。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按照修订后的分类管理办法,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仍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在具体的评定标准方面,分类管理办法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出口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适用于生产企业);

出口企业是否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违反出口退(免)税规定的行为;

出口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出口退(免)税内部控制体系;

出口企业的净资产是否达到一定规模;

出口企业是否不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

本次修订对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进行了设定,即按照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进行设定。由于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不具备生产能力,没有生产场所,甚至可能没有仓库和库存,因此存在较高的出口退税监管风险。有鉴于此,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一类企业评定标准较生产企业更为严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出口管理类别的评定上,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以及在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会作为评定标准之一,其对应关系大致如下图所示:

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AEO认证辅导

*外贸企业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的,必须为海关认证企业,且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必须为A级。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措施

税务机关对不同类别的出口企业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即企业在其他各项行政事务(如财政、社会保障、工商、外汇等等)办理过程中均可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符合条件的最快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类和三类出口企业可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四类企业,一般没有明确的出口退(免)税办结期限,税务机关对此类出口企业将实行严格的审核,其中对属于外购货物视同自产出口的,采取按比例核查方式;对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出口的,还要对其生产能力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对四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特定的开展综服试点的企业外),在完成退(免)税申报的审核后,自受理申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审核时必须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函调。

我们的建议

为了打击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报、买单报关等非法手段从国家骗取货物或服务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历来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工作重点,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常通过生产能力评估、出口货物函调等方式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发现企业自身忽视的一些出口退税问题(如企业内控薄弱导致的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企业会因此丧失出口退(免)税待遇;有时即使企业并未出现违规行为,但由于税务机关需要对某些疑点进行排查也可能导致企业退税时限的延长,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长期无法获取出口退税款的情况,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构成极大阻碍。

从2015年3月起,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基于信用体系基础的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模式,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传统的审核和监管方式的改变,具有较高信用级别的企业能够借此加快退税的时间进度、改善资金流,并减少税务机关的审核压力。本次对分类管理办法的修订适当降低了一类出口企业的准入门槛,总体上缩短了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办结时限,将更有利于信用良好、经营合规的出口企业享受政策便捷。因此,有关出口企业应积极考虑办理一类出口企业的认定申请,以加快退税进度,提高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对于拟申请一类认定的企业,我们建议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建立健全企业的出口退(免)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内控制度,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采购货物过程中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几率,切实为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合规保驾护航,更是一类出口企业必备的一项评判标准。

出口退(免)税业务因其特殊性,其内控制度要求有别于一般企业的常规涉税业务。完善的出口退(免)税内控制度应确保应退税款的准确核算,避免出现多退税款而可能带来的违法风险,亦防止退税少计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因此,出口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出口退(免)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必要时应寻求外部机构的帮助。

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和外汇管理等级,及时进行海关AEO认证

如前文所述,在一类出口企业的认定标准中,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外汇、海关的分类管理等级也是重要的条件。因此,拟申请一类认定的出口企业,需确保其在外汇、海关以及其他涉税事项方面具备良好的合规记录。

其中,外汇收付、货物进出口报关是与出口退(免)税业务密切关联的两个环节,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外汇和海关分类管理等级的影响,从全局角度协调外汇、海关和税务合规管理,从而使企业在各类管理中均获得较高的等级认定,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这亦会使企业在外汇监管和货物通关方面享受便捷待遇。

同时,鉴于目前海关正在积极推行AEO认证,且评定为一类的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必须为海关认证企业(即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又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所以拟申请为一类认定的出口企业应积极考虑进行这项专业认证。

来源:德勤中国Deloi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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