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商品归类编码的不同,对应的监管条件及税则税率适用的不一样,为获取非法利益,存在当事人故意不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归类编码。咨询热线:021-65065531
近日汇业海关律师接到客户咨询,上海的一家出口企业,这些年一直在上海口岸出口电子仪器类产品,公司查询了同行及国外厂商的归类,确定了自己的商品归类号,这些年海关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今年年初,海关查验中认为公司出口的税号不对,依照海关认定的税号,公司的退税只有5%,而公司申报的税号退税有10%,这样的话公司的货物就走不了,至今没有解决,请问海关律师如何处理?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上述问题属于常见的与海关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商品归类,即确定商品的HS编码。通俗上理解,就是商品在进出口报关时,由收、发货公司向海关申报拟进出口商品的编码。我国目前对进出口贸易管制均采取编码化管理,通过以商品编码为载体实现对具体进出口商品的贸易管制。不同的商品编码,对应的税则也会不径相同。上海海关归类分中心
鉴于归类商品编码的不同,对应的监管条件及税则税率适用的不一样,为获取非法利益,存在当事人故意不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编码。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为迅速出货,避免延误交货期,产生违约金或额外承担出运港费用,往往会通过委托所谓“有强大通关实力”的报关公司及报关员,依照其提供的编码进行申报,且一直没有收到现场海关审单人员的质疑,从而以为商品归类不会发生争议。或者迷信现场海关官员口头给出的归类决定,并未要求相应的归类决定书,造成日后被海关行政处罚时无法抗辩。上海海关归类分中心
根据我们的归纳总结,我们分析认为,目前导致出现商品归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如下:
(一)当事人主观存在故意申报不实,以换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鉴于归类商品编码的不同,对应的监管条件及税则税率适用的不一样,为获取非法利益,当事人故意不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编码。
(二)对商品归类的风险、责任及后果认识不清,盲目迷信快速通关、简易通关。
实践中,以外贸出口为例,当事人为迅速出货,避免延误交货期,产生违约金或额外承担出运港费用,往往会通过委托所谓“有强大通关实力”的报关公司及报关员,依照其提供的编码进行申报,且一直没有收到现场海关审单人员的质疑,从而以为商品归类不会发生争议。或者迷信现场海关官员口头给出的归类决定,并未要求相应的商品归类决定书,造成日后被海关行政处罚时无法抗辩。上海海关归类分中心
(三)商品本身属于归类不明,无法明确的。
虽然我国依托《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对绝大多数进出口商品分别制定了相对应的编码,但是依然存在滞后性,不能满足归类要求。上海海关归类分中心
(四)海关内部商品归类职责不明确,归类有自相矛盾之处。
实践中,进出口企业的隶属海关与进出口口岸海关往往都具有归类职能,不同海关归类部门对同一产品认定归类税号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利益遭到牺牲。
(五)海关不作为,不履行预归类职能。
虽然依照《海关法》第43条及《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15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报作商品的预归类,但是实践中,很多直属海关迫于归类决定的风险性、人员工作的压力、归类商品的疑难性等因素,拒绝或推诿为当事人进行预归类,而是将归类职能委托或指派给社会第三方。而由社会中介所作的预归类决定,往往存在良莠不齐,质量低下,归类结果不被海关认可的情况。
(六)依托的法律、法规不全面,不详尽,不具备可操作性。
目前,涉及海关归类争议的解决,以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只有2007年第51号文,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全文只有5条规定,虽然赋予了当事人具有与海关就归类争议案件进行磋商的救济权利,但是没有细化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中争议颇多。对当事人而言,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导致无法追究海关归类错误行政行为。
当企业与海关就商品归类发生争议,如何确定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是比较让企业感到棘手的问题。事实上,就是一般的律师,在代理涉及海关行政案件时,也往往会对海关的执法依据提出质疑。在商品归类领域内,虽然商品归类的技术含量更高一些,但是涉及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还是比较明确的,主要为如下四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
(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
(四)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
同时,以下依据也可作为商品归类的补充依据:
(一)海关总署及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有关的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商品目录》;
(三)进出口通关参数数据库中的《综合分类表》;
(四)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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