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办原产地证
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大陆出口 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
方式。如 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 2 栏:生产商(名称、地址)此栏应列明所有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
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空间不够,可以
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 空白纸打印。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
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 3 栏:进口商(名称、地址)此栏应填写台湾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
应填写“无”。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4 栏:运输工具及路线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
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装货口岸应
为大陆口岸, 到货口岸应为中国台湾地区口岸。
第 5 栏:受惠情况此栏留空。 第 6 栏:备注
如有需要,可在此栏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信息。第 7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 20 项。
第 8 栏:HS 编码此栏填写第 9 栏每项货物对应的 8 位 HS 编码,以进口方编码为准。
第 9 栏: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此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以便于海关官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
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
注明“散装”。
第 10 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 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
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 11 栏:包装唛头或编号此栏填写的唛头或编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 致。如无唛头,应填“无”。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
此栏填写“见附页”,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
(盖骑缝章)。“见发票、见装箱单、见信用证、见提单、见箱 号”等不能作唛头。第 12 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海峡两岸经济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 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协议》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应加填写“
ACU”、“DMI”或“FG”, 如填写为“PSR ACU”。
第 13 栏: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此栏应填写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 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发票日期不能迟
于第 4 栏离港日期和第 14、15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 14 栏:出口商声明此栏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此栏不允许加盖印章。
第 15 栏: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同时注明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
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协议》原产地证明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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