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开展海关稽查并不一定是企业违法了-康索特关务咨询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期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走出一个误区
海关稽查并不以企业违法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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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进行稽查,是海关监督进出口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法定职权,是一种常规的海关监管手段。
对企业开展稽查工作,并不意味企业一定存在违法行为。
实际上,海关稽查既是海关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责,又是对企业进出口行为的全面体检,有利于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从而更加合规高效地从事进出口活动。
明白一个概念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直接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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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些企业自身并没有直接进口减免税货物,只是通过报关企业代理进口,但作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单位,仍然属于《稽查条例》规定的被稽查人范围,海关可以对其开展稽查,适用海关稽查程序。
此外,有些没有直接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如果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海关也可以根据《稽查条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一般性的查询、调取单证和资料,此类企业也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实施稽查的对象包括哪些?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了解一个形势
海关稽查将全面承担海关后续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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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此次改革试点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管理模式,企业可一次性办理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海关第一步在口岸确定是否查验,排除安全准入风险后,货物可先予放行,海关第二步开展涉税申报要素批量审核,通过稽核查等手段实施后续监管。
全国通关一体化全面实现后,企业申报更自由、手续更简便、通关更顺畅,货物通过海关的安全准入风险排查后即可放行,海关在放行后实施报关单批量审核、后续稽核查等,海关稽查将承担越来越多的海关监管职责。
供稿:拱北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稽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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