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的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因此,货品的归类,应遵循《税则》中所列《归类总规则》的有关规定: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 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 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则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 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注释:
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品目。
三、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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