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们平时的归类中,认为六十三章是一个纺织材料制品归类的一个兜底的税号,除了一些另有规定的品目,只要加工程度超出,那就归入六十三章。这样的认为是不是准确呢?
我们先看下比较特殊的章节
第五十六章的总注释:本章包括一些具有专门特性的纺织品,例如,絮胎、毡呢、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绳、索及其某些制品。
这个“制品”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它的加工程度应该达到哪种地步呢? 有人会说这个制品,就是指制成品,可以参照海关的归类决定(Z2009-028)如图1
按照这个归类决定的思路,是不是以絮胎、毡呢、无纺织物等原材料制成的纺织制品都可以归入五十六章相应品目?
换而言之是不是六十三章就不包括由絮胎、毡呢、无纺织物等原材料制成的纺织制品了?
我们在看下六十三章的总注释:
本章包括:一、用任何纺织物(机织物或针织物、毡呢、无纺织物等)制成而且在第十一类其他章或协调制度其他章未具体列名的第一分章(品目63.01至63.07)所列的纺织品。
那五十六章与六十三章的总注释是不是产生矛盾了?
我们在来看下十一类的总注释:二、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 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包括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未包括的某些种类的纺织物及其他纺织制品(例如,起绒织物;狭幅机织物;品目56.06或58.08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编带、缎带及其他装饰带;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花边;绣在机织物或其他纺织材料上的刺绣品;针织品或钩编织品),还包括制成的纺织品(某些第十一类不包括而应归入其他类的制成品除外)。
我们能得出纺织制品是不等于制成的纺织品的。
回过头来我们在仔细看下六十三章的总注释:
一、用任何纺织物(机织物或针织物、毡呢、无纺织物等)制成而且在第十一类其他章或协调制度其他章未具体列名的第一分章(品目63.01至63.07)所列的纺织品。所称“制成的纺织品”,是指符合第十一类注释七定义的制成的物品(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 所谓制成的纺织品可参照图2
讲了这么多总结一下:
从加工程度上来讲,归入五十六章的纺织品其加工程度必须未达到“制成的纺织品”(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的程度,一旦达到那就应考虑归入第六十三章,当然另有规定的品目除外。
以上总结也可以参考下五十八章的总注释:除品目58.09以外,本章所包括的种类繁多的各种纺织产品在品目范围内是不论其由何种纺织原料构成的。某些上述产品只有在未达到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所述“制成的”程度,方可归入本章,而其他的一些产品则不论是否制成的均可归入本章。
(以上论述仅代表个人观点 作者: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