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沐浴露产品的预归类申请思路文章众多,由于碰到客户有这样一个产品,特地拿出来也分析下,追个热点。
产品信息如下:
婴儿舒缓柔嫩沐浴乳
婴儿沐浴清洁用,同时舒缓肌肤干燥
成分含量(%):
苯甲酸钠 0.498、苯乙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 0.4、丙烯酸(酯)类/C10-30 烷醇丙烯酸酯交联聚合物 0.8、甘油 4.4525、甘油油酸酯 0.6、聚季铵盐-7 0.176、氯化钠 1.5927、柠檬酸 0.9、羟丙基淀粉磷酸酯 1.32、氢氧化钠 0.15、水 78.6973、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籽油 0.2、燕麦(AVENA SATIVA)仁细粉 0.094、椰油基葡糖苷 2.2172、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 4.887、月桂酰两性基乙酸钠 3.0153
对于沐浴露类产品涉及33章沐浴用制剂、34章洁肤用制剂,那么如何区分呢?
有人说这个预归类申请就看是否含有有机表面活性剂?这个说法对么?
根据34章章注一(三)排它条款“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品目33.05、33.06及33.07)。”而品目33.07的注释排它条款“其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可含有任何比例的肥皂)组成,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洁肤用制剂,归入品目34.01;未制成零售包装的上述产品应按品目34.02预归类申请。”
这两个排它条款是否矛盾?其实并不矛盾,对于品目3307排它对于有机表面活性剂有所要求——即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且其能提供活性以及其外观形状为液状或膏状。那么什么是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呢?它同一般的有机表面活性剂有什么区别?
传统的表面活性剂一般由一个亲水基团和一个疏水基团组成,其离子头基间的电荷斥力或水化作用引起的分离倾向使得它们在表面或分子聚集体中难以紧密的排列,造成表、界面活性偏低。而有机合成则是利用化学方法,将单质、简单有机物和无机物,制备成较为复杂的有机物的过程,通过人为干预而非自然界的产物。综上所述,对于沐浴露产品的成分将是判断税号的依据。
通过上述解释,大家再看下上述举例产品该归入哪个税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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