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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工作中操作了一份“牛皮纸”的归类,通过该商品的归类,笔者深深的体会到,牛皮纸(图一)的归类到处是坑,稍有不慎就掉入坑里,真是防不胜防:400-778-1611
为此,避免后面的人重蹈覆辙,今天就来谈谈笔者关于操作牛皮纸的那些心酸。
图一(牛皮纸)
案件回放:
该商品为牛皮纸,品牌为ABC,型号为DEF,外观为卷状,规格为175* 0.76M(长*宽),每平方米重为70.8克,种类为薄牛皮纸,加工程度为未漂白、未涂布,所含用硫酸盐法制得,纤维种类为100%树木浆纤维,耐破指数为2.5 kPa*m2/g,紧度为0.45g/cm3,横向环压指数为3.5N/m.m2/g,横向耐折度小于50 次。抗张指数(横向+纵向)为132.1N.m/g,最小抗张指数(横向),撕裂指数(纵向)为12.7mN.m2/g,最小撕裂度(纵向+横向)为2002 mN,抗张能量吸收指数(横向)为1.68J/g,透气度为7.9μm/(Pa.s),伸长率(纵向)为1.6%。主要用于制作成缓冲纸团,起缓冲、填充的作用。原产于荷兰。
光看这个商品的描述就晕了,一大堆的指标,首先去确定品目,牛皮纸这个商品归入品目48.04项下还是比较容易确定的。
48.04 成卷或成张的未经涂布的牛皮纸及纸板,但不包括品目48.02或48.03的货品:
— 牛皮衬纸:
11 — — 未漂白
19 — — 其他
— 袋用牛皮纸:
21 — — 未漂白
29 — — 其他
— 其他牛皮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
31 — — 未漂白
39 — — 其他
......
在确认子目的时候,描述中提到了“用于制作成缓冲纸团,起缓冲、填充的作用”,其用途不属于牛皮衬纸和袋用牛皮纸,且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未漂白,故归入税号4804.3100里面。
归类结论看似没有问题,其实暗藏玄机
要排除子目4804.1和4804.2不是单单看客户提供用途,而是根据子目注释和技术参数去比对后才能判断。
先看子目4804.11及4804.19必须满足“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15克”,而商品描述的指标看,该商品“每平方米重为70.8克”,故不符合该子目。
再看子目4804.21及4804.29的条文
二、子目4804.21及4804.29所称“袋用牛皮纸”,是指所含用硫酸盐法或烧碱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80%的成卷机器上光纸,每平方米重量不少于60克,但不超过115克,并且符合下列一种规格:
(一)缪伦耐破指数不小于3.7千帕斯卡·平方米/克,并且横向伸长率大于4.5%,纵向伸长率大于2%;
(二)至少能达到下表所示的最小撕裂度和抗张强度(其他重量的可参照下表换算):
其中加工工艺是“所含用硫酸盐法”制得,每平方米的克重指标是符合的。规格一里有一个指标“纵向伸长率大于2%”,而本商品是不符合的,因为“纵向伸长率1.6%”,如果符合规格二中所指的四个指标,那么就能确认这个商品是否为“袋用牛皮纸”。
那如何去确认是否符合这四个指标呢?这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
在48章《章注》里有这样一个公式
子目注释二
对于每平方米重量在本子目注释所列数值之间的纸,其最小值应依据下表计算(误差不超过2%):
再根据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号公告中有以下的一段描述
最后把标准值和实际值进行比对
看到这里有没有把各位看官给看晕了,堪比高等数学的题目,从上述最终得到的结论,可以判断,这四个指标是符合“袋用牛皮纸”规格二的要求。既然符合,那该商品即使描述未体现出“袋用”,依然归子目4804.2100项下。
笔者为什么要大费周折的去分析这个归类思路呢?
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公告)”中,上述商品原产于荷兰,故应该将其征收反倾销税。
有些企业所购买的牛皮纸并非袋用,也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反倾销税,故意修改用途,混淆视听,给我们归类工作判断带来了难度,所以我们在判断牛皮纸的归类时候,需要特别留意哪些技术指标。
希望对相关工作的朋友有所帮助和借鉴。如有错误的地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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