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怎么定?-康索特关务咨询
一般情况下,海关以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有些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货物在进口时还没有确定成交价格,而是约定一个公式日后进行计算的。今天康索特关务咨询就来说说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怎么定?(康索特关务咨询)
例:
公司进口农产品,与外商1月份签订的合同,约定以7月份国际市场期货行情计算付款,而进口时国际市场行情价格还没确定,因此没有成交价格,我们该怎么办?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说的内容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公式定价范畴。
例
某公司进口澳大利亚动力煤炭,买卖双方约定,仅以煤炭热值大小作为公式定价计价依据,那么该票货物是仅受到成分含量影响计价,不属于公式定价备案货物范畴。
那么对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呢?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首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进口前需备案
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可以在申报进口的同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
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其他相关材料。
报关单填制规范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并向海关提供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填报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
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填报格式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提示
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货物首次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备案。海关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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