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H.S编码)的活动。
H.S编码决定了海关征税税率,是海关征税的重要依据;在出口业务中,出口退税率也是基于H.S编码来确定的,是出口退税核算的重要依据。
如果归类不准确,会有怎样的后果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灯管等LED产品,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539项下,出口退税率为17%;该产品出口环节被海关查验,查验人员对该产品的归类准确性产生质疑,并移交缉私部门进行后续处理。经该关归类职能部门调查,上述货物应归入9405项下,出口退税率为13%。经计核,该公司近三年内总共出口上述同类货物40票,申报总价格为5210万元,出口货物应退税款671万元,实际已退税款878万元,申报错误导致多退税款约206万元。
依据上述情况,缉私部门认为当事人申报错误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应当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2万元(约为可多退税款的30%)。
以上是海关缉私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我们还需注意,构成申报不实的出口退税违规案,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可函告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对企业追回多退税款。
上述案例从最终结论看,企业归类“申报不实”已成定论,已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最终面临海关和国税的双重处置风险。说到这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是否归类一旦错误就肯定属申报不实呢?我们来看一下《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第2号行政解释的决定,署法发〔2012〕495号):
二、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该进出口货物不属于上述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商品归类事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当事人的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
(一)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份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
(三)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事实上,商品归类本身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不同的企业、不同海关、不同的人,都可能因对进出口商品性质的理解和认识不同,而把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税则号列,此类现象对于归类界限比较模糊的商品尤为多见。企业应立足对商品材质、功能、特征的了解和对归类规则的理解(此处很关键,是否申请后续争议处理程序应以此为基础),和海关人员有效沟通,如有必要,可以推动归类复核、归类问答等后续程序。如能形成归类技术疑难,也就避开了“申报不实”及违规定性,也就不再适用相应罚则。
当然,有关商品归类的关、企争议中,处理过程并非如此轻松简单,如何获取有力佐证、如何保证有效沟通、如何推动处理进程,都是一道道严苛的考验。
如属初次涉及某种货物,建议多与专业报关机构沟通,提供详尽、准确的材料以便准确归类,如仍存疑虑,可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相关规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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