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古巴蜂蜜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古巴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古方)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古巴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古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输华蜂蜜的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准予进口的古巴蜂蜜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范围
产品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产品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蜂蜜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古方主管部门对拟输华蜂蜜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中方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要求的,向中方推荐。只有获得中方注册的生产企业才允许向中国出口产品。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古方确认其境内无亮热厉螨(Tropilaelaps mites,又称小蜂螨)。
(二)为产品提供原料的蜜蜂须来自位于古巴国境内的养蜂场,该养蜂场应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且受到有效监管。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和转基因植物。
(三)养蜂场周围半径5千米12个月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American foulbrood of honey bees)、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European foulbrood of honey bees)。
(四)对于狄氏瓦螨(Varroa,又称大蜂螨)和蜂房小甲虫(Aethinatumida Murray)的检疫要求:该批产品已使用孔径小于0.42mm滤网过滤;或经过中心温度50℃以上至少24小时或中心温度不高于-12℃至少24小时处理,以确保杀灭狄氏瓦螨和蜂房小甲虫,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去除其残体。
(五)产品在生产、贮存和运输全过程中,应符合中国和古巴的卫生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产品不得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同时生产或混合。
(七)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贮存产品的独立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八)古方制定、执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证明:为产品提供原料的养蜂场从未使用过两国禁止使用的兽药;产品中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古巴的最高限量;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产品来自已建立溯源系统的生产企业,保证产品可追溯到其养蜂场。
五、证书要求
每一批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次产品符合中国和古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卫生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包装须密封,并应当以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等内容。预包装产品标签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文章转自:上海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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