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1号
2021年6月,中国与南非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
信用管理制度与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
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南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
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认证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南非税务署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
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认
证企业。
二、中南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
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布控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
责沟通处理AEO认证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时保障AEO认证企业货物优先能够得到最大程度
的便利和快速处置。
三、中国AEO企业向南非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
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南非进口商,由其按照南非海关规定申报,南非海关确认中国
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南非AEO认证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
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认证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南非AEO认证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
代码(ZA)+AEO企业编码(5位至8位数字)”,例如“ZA12345”。中国海关确认南非AEO企业身份并给
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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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上海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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