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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惠原产地证的签发日期案例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7-25 09:20: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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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惠原产地证的签发日期案例-康索特关务咨询

特惠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签发日期 康索特关务咨询

近年来,各个自贸协定越来越受到进出口企业关注,特别是最近还签订了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但货物要享受到进口国给予的优惠税率,就需要一张原产地证来证明你货物的产地,所以产地证的签发就显得尤其重要。今天康索特关务咨询来关注特惠产地证的签发日期。首先我们来看一张产地证(如上图),这是一张苏丹签发给国内企业用于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地证。该张产地证的第四栏中:Departure date:29-APR-15(离港日期:2015年4月29日),第十五栏中的签发日期是2015年5月7日。 也就是说该份产地证是在装船后8天才签发。根据海关总署第210号令第十九条: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出口后5日内签发。该张产地证的签发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5天,海关不予受理。(企业最终综合考虑各方面费用,决定放弃享受协定税率)。未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企业相关人员需要注意:

熟悉特惠产地证的签发时间。(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出口后5日内签发)

如果发现签订日期超过规定时间时,立即向原申请机构说明并申请补发原产地证。特别注意补发的原产地证上必须注明“补发”字样。(也就是敲上英文“ISSUED RETROACTIVELY”)

参考依据

海关总署第21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补发:

(一)由于不可抗力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出口后5日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二)授权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下,补发证书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下,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相一致。

顾元茂(欣海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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