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海关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经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向欧盟28个成员国出口货物或自欧盟进口货物,均能与对方境内AEO企业相同的通关便利措施。自此,我国海关已签署并正式实施中新、中韩、内地香港、中欧4个AEO互认安排,同时,两岸AEO互认以及中美海关AEO认证也在合作磋商中。根据《中国海关AEO互认合作工作规划》,中国计划于2020年前与出口贸易量占80%的大约20个国家(地区)完成AEO互认。
何为AEO?
海关AEO认证为英文“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也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倡导的一项制度,通过海关为守法、守信、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构建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AEO认证企业可能包括以任何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今认定符合WCO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
我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WCO倡导的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2014年12月1日,我国海关制订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认证企业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包括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两类,适用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赋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2014年第81号公告同时规定原AA类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A类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B类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
从海关AEO认证的角度来看,单就目前4个AEO互认安排看来,AEO企业在对方国家可以享有的通关便利措施包括:
1. 中新海关: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2. 中韩海关: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3. 内港海关: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海关总署2014年第64号)
4. 中欧海关:减少查验或与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安全贸易伙伴身份的承认;货物优先通关;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海关AEO认证的实施效果亦显而易见:据统计,内港实施AEO互认后,共有约1500家内地AEO企业的20余万票货物在香港受惠,查验率仅为0.94%,为普通货物查验率1/5左右;中韩AEO互认实施后,中国的AEO企业出口到韩国的货物,在韩国海关通关速度普遍提高30%以上。而中欧AEO互认实施的初步估算预计通关平均查验率将降低约70%,而通关速度则将提高50%以上。
海关AEO认证,既是企业在国际上的资质认证和认可,也是企业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和经营合规的一种方法。所以建议企业可以通盘考虑,通过规范自身运营,达到经营合规和国际认证双重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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