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海关积极参与WCO《协调制度》国际规则制定,服务我国具有竞争优势和贸易特色的产品“走出去”。商品归类服务热线:021-35383252
商品归类是件脑力活,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较高,要想避免归类风险,除了对货物要有全面的了解,还
要懂得准确利用进出口税则等相关归类法律依据。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海关的四项商品归类制度:归类指导意见、预归类决定、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和商品
归类决定,希望对大家日后的归类工作有所帮助。
归类指导意见:由海关内部启动,且申请内容属于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内部问答书,不对外公开,不具
有法律效力。
预归类决定:由相对人启动,且申请内容属于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由直属海关做出,本关区内有效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由相对人启动,适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
法律的补充;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全国范围内有效
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内部自行启动,针对疑难事项不论是否属于明确规定事项,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
法律的补充;由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公布,全国范围内有效。
如何申请预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
预归类、行政裁定都须以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法
定程序向海关提出申请才可以启动。从海关的角度来看,预归类、行政裁定属于被动适用制度。商品归
类决定只能由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主动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的归类决定。
1.启动时间和受申请部门
预归类、行政裁定的启动只能发生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
预归类申请须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
行政裁定,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提交行政裁定
的书面申请。
特别说一下,商品归类决定可不是申请来的哦,这是海关自己找活干,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及变化,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2.受理和公布
海关预归类决定由直属海关作出,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负有向海关主动提交预
归类决定书的义务;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作出并由其对外公布;
行政裁定的申请可以由直属海关受理,但具体作出部门为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由海关总署统一对
外公布。
法律效力与异议处理
从法律效力来看,预归类决定仅对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有效;
商品归类决定与海关行政裁定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我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其中,海关行政裁定具有与海关规章同等的效力,换言之,如进出口收发货人对行政裁定有异议,不能
直接对该裁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对适用该行政裁定的具体海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该行政裁定一并审查的申请。
预归类决定书因内容存在错误被作出海关撤销的,导致税款少征或多征的,根据《海关法》、《进出口
关税条例》,少征税款的,海关可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多缴税款的,海关发现后应
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可自交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不再适用的决定书不溯及过往
如果预归类决定书因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导致不再适用的,已计征的税款不作调整,即停止适
用的通知不溯及既往;商品归类决定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失效,或
海关总署发现内容错误被撤销的,已征收的税款不做调整;
行政裁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已发生的进出口活动均无溯及力:一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
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其失效;二是因裁定错误或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不全面而被撤销。
申请预归类决定无依据,即启动行政裁定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时,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
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
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上述规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预归
类决定书》
如果申请预归类事项未有明确规定,则应启动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将归类事项通过行政裁定予以明确。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商品归类决定、与商品归类有关的行政裁定是预归类决定书的做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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