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估价的原则:海关估价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统一。
完税价格(CIF):完税价格(CIF)=成交价格+相关运杂费和保险费
什么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就是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加(或减)价格调整因素。
调整因素应包括应增加的调整因素和应扣减的调整因素。
应增加的调整因素一
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买方向卖方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的以下货物或劳务:
1、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一是:为进口货物,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且作为销售的一项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是:卖方因买方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下列费用如单独列明,不得计入: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后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1.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2.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3.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4.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没有影响到成交价格;
4、卖方不得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收益,除非该项收益可以客观量化。
成交价格不适用时海关依次采用的其他估价方法: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3、倒扣价格方法;
4、计算价格方法;
5、合理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价时,必须满足:
1、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2、与被估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否则要对因此产生的价差进行调整;
3、应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的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时才可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的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
倒扣价格方法
根据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前后各45天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倒扣估定价格:
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1、同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及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相关国内税。
计算价格方法
生产货物的材料费用和制造费用+同等级或同类货物的利润及一般费用+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完税价格
应增加的调整因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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