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14号)
申请海关归类预裁定的条件: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或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海关归类预裁定的办理流程:
预裁定的基本流程为申请—受理(不予受理)—作出决定—制发预裁定决定书。另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海关审核情况,可能还包括补正、补充、撤回、终止等状态。
海关归类预裁定的申请:
申请的准备: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进出口订单(合同)或进出口意向书、保密声明、进出口商品介绍材料,外文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小提示: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申请的渠道:
方式一: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网上办理,依次选择“税费业务→归类业务→归类预裁定”,提交归类预裁定申请电子数据。
方式二:
申请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http://www.chinaport.gov.cn/)进入“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办理,依次选择“海关事务联系单→商品归类→归类预裁定申请”,提交归类预裁定申请电子数据。
海关归类预裁定的受理:
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小提示: 10日内海关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也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 申请事务、申请人资格、所提交材料、申请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2)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3)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申请材料的补正: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
小提示: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内。
海关作出归类预裁定决定:
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对申请预裁定的事项作出预裁定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作出预裁定决定的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所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人也可以向海关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的补充:
在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预裁定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1) 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 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 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预裁定决定书》的制发: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小提示: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预裁定的撤销:
对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
1)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
2) 预裁定决定错误的;
3)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小提示:依照第1种情形规定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
包括归类预裁定在内的海关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小提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
预裁定决定的溯及力:
预裁定决定对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预裁定决定书》的查询:
“互联网+海关”和“中国电子口岸”均可以查询预归类申请的办理情况。
此外,通过海关总署关税司、天津海关共同开发的微信公众号“海关归类一指通”,您可以随时随地对《预裁定决定书》的办理状况进行查询。
《预裁定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其它事项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