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系统化培训的归类总规则初学者往往认为海关归类总规则一空洞而缺乏具体含义。咨询热线:021-65065531
一、海关归类总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海关归类总规则
缺乏系统化培训的归类初学者往往认为海关归类总规则一空洞而缺乏具体含义,但实际上该条规则旨在说明的是商品归类工作者在确定一个商品的归类时,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应作为其最为优先考虑的因素,而不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或者协调制度一般的编排原则(例如,制成品的税号较原材料靠后等),或者其他任何的“速记口诀”。海关归类总规则
因此对于归类初学者,我们强调尽可能地通过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寻找答案,换言之,总规则一的绝对优先权以及对其他总规则的谨慎使用。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应防止总规则一滥用的倾向,以至于任何归类推理的依据都是“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海关归类总规则文章转自: 天津外代物流外代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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