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汽车方面,2019年上半年进口汽车4.95万辆,同比增长16.64%。
进口汽车检验监管
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海关对进口汽车的检验监管,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
那么,海关是如何落实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制度,保护国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呢?
进口汽车入境前,生产商或其代理人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取得3C认证,在口岸入境环节,海关要验证车辆CCC认证证明材料。
获证汽车
获证汽车是指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汽车,包括中规车、获证改装汽车、平行进口汽车和单车认证汽车。
获证改装汽车是指以改装车名义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汽车。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注明车辆为平行进口汽车。
单车认证汽车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注明为单车认证的汽车。
首先,获证汽车在报关前,报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电子清单。现场海关在总署进口汽车VIN管理信息化系统(简称“VIN管理系统”)进行预验证。
其次,报关单位要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产品资质”一栏录入汽车预审备案信息(许可类别代码408)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许可类别代码411),并保证相关许可证类别项下状态栏为通过。
再次,报关单位的申报品名、预审备案信息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一致,车辆申报的品名与《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一致。
非认证范围汽车
非认证范围汽车是指检验检疫类别非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汽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非认证产品范围的汽车。
申报小贴士
报关单位在无纸化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机场专用车辆(87021020、87059080除外)应提供进口商和机场有关部门出具的自我声明(保证车辆属专用车辆、只在机场内部使用,不上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不上公路牌照)。
1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
2 |
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车辆 |
3 |
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期满回国自境外携带入境乘用车(M类汽车) |
4 |
我国驻外留学人员期满回国自境外携带入境乘用车(M类汽车) |
5 |
企业和个人自境外以自用名义申请入境,减免关税的乘用车(M类汽车) |
6 |
政府间援助、赠送车辆 |
对于政府间援助、赠送车辆,报关单位应在无纸化系统中上传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免办类汽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汽车;
(二)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汽车;
(三)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申报小贴士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其他类型汽车
其他类型汽车包括境外人员自带和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自用入境汽车(非减免关税的)和认监委2007年47号文中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
申报小贴士
认监委2007年47号文中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审核。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车辆,按退运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无纸化系统中企业上传的原出口证明文件、“出口退运货物信息采集表”,并录入“出口退货信息管理系统”。
口岸检验
在口岸检验环节,口岸海关会对进口汽车进行一般的常规项目的检验和安全性能检验,同时还会根据所掌握的风险信息对进口汽车的某些特定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海关签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检验范围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根据企业申请实施检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境外人员自带和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自用汽车,以及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无需实施检验,也不出具相关单证。其他申报车辆均应实施检验,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置。
检验的主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3、GB 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4、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5、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标志
6、SN/T 1688.4 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4部分:汽车产品
现场海关按照《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4部分:汽车产品》(SN/T1688.4)中相关要求采取抽查方式实施检验(获证改装汽车、平行进口汽车和单车认证汽车除外),抽样方案见表1。大于表中批量范围的批,应按表中规定的抽样方案分批进行检验。安全性能检验由检测线辆辆检测。
环保项目核查
(一)对关键部件、技术参数分为必查项和可查项。其中必查项3项,包括发动机型号、三元催化器、消声器。可查项3项,包括氧传感器、增压器、OBD型号。对于必查项,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可查项根据现场车辆实际情况选择核查。对于检验中必须通过拆取零部件才能实施核查的必查项,无须拆取零部件实施核查。
(二)现场海关实施环保项目核查时,须按强制性产品证书为单位进行抽查。对核查情况,要做好记录,拍照留档,并建立专门抽查档案保存。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根据企业申请实施检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境外人员自带和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自用汽车,以及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无需实施检验,也不出具相关单证。其他申报车辆均应实施检验,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置。
风险预警及处置
海关依照职责对进口汽车风险进行评估研判,根据研判结论作出风险处置决定。需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和快速反应措施的,确定并实施相应的措施。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直属海关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二)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
(三)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确定对进口汽车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口汽车的风险和危害。
(一)调整检验监管模式;
(二)责令生产经营者对存在风险的进口汽车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停止进口、停止销售和使用或者召回;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风险的进口汽车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四)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相关行业或者关联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五)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并提出协同处置的建议。
生产经营者明知其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施风险消减措施;
(二)及时向利益相关方通报真实情况和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
(三)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及实施结果;
(四)积极配合海关总署进行的风险信息调查和风险消减措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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