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归类新增归类裁定:6月1日海关新政,您都了解吗?【康索特关务咨询】
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正确认定货物的商品归类有赖于对货物的全面了解和对进出口税则等相关归类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在海关商品归类制度中,关于商品归类的海关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预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关于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对商品归类均具有法律效力,外贸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如果能正确适用上述制度,将有效降低通关风险与成本。
政策一:
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3号)
海关受理了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医用带针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缝线”、“iPod nano 7”、“供料器”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从其内部联系来看,申请人申请预归类时,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上述规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预归类决定书》。如果申请预归类事项未有明确规定,则应启动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将归类事项通过行政裁定予以明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商品归类决定、与商品归类有关的行政裁定是预归类决定书的做出依据。
说完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3号,我们再来提提其他在2016年6月1日起新实施的新政。
政策二: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9号)
6月1日起,对《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开展“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
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
政策三:
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
存放期限: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小美:小编,这个跟我出国旅游时买东西有关系吗?
小编:没有!只要在规定的限“zhi”以内,放心买。
政策四:
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自2016年6月1日起,全国海关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
新快件系统适用于3类快件报关: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A类快件)、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B类快件)、
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C类快件)。
小美:小编,快件系统跟网(kua)购(jing)海(dian)淘(shang)有关系吗?
小编:也没有关系!只是海关系统改进,快件渠道个人物品类的政策没有变化。
目前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的6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新政,就是以上这些了。关于众多企业比较关心的“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也已经率先在上海启动试点”。
另外,小编也要提醒企业注意:距离年报报送的截止日期6月30日已经不远了,还没做年报的要抓紧啊~~~
转自:上海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商品归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海关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海关征收关税、执行贸易管制措施和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等各项海关监管工作的基本依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海关的要求如实、准确地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外贸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各种便捷通关制度降低企业通关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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