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索特关务咨询为您提供归类预裁定服务,咨询热线:021-35383252
长期以来,企业与海关之间在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是制约进出口通关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也是通关后企业受到海关稽查、补征或追征税款以及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企业主要通过事先口头咨询海关的形式尽可能降低上述通关风险。由于事先的口头咨询缺乏正式法律文书作为形式载体,且不同海关、不同关员对同一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看法,这一方法对于企业提高进出口活动的可预见性作用非常有限,甚至还会埋下事后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隐患。
2001年,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对“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以及其他海关事务提出行政裁定。此外,海关还先后出台过“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以及针对原A类和AA类企业的“预审价”相关制度,简称“三预制度”。然而由于申请手续的繁杂、救济途径不明确,特别是企业非常关心的完税价格要素和估价方法未包括在内等原因,导致实践中行政裁定制度的运用率较低。据统计, 2001年至今仅作出11项海关行政裁定。
2018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海关预裁定制度正式建立。《暂行办法》起源于世贸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其第三条规定:“成员方应在货物进口前就税则归类及原产地事项作出预裁定,并鼓励成员就完税价格、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配额适用等作出预裁定。”《暂行办法》的实施,为进出口企业关务合规提供了出路,也是海关帮扶企业实现合规的服务体现。下面以问答形式对海关预裁定制度予以梳理,以帮助企业充分运用海关预裁定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
Q:申请海关预裁定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A:实施海关预裁定对于促进我国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通过海关预裁定可以在货物进出口前明确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是否适用成交价格方法,以及某项价格要素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能否适用原产地规则。这些问题的预先明确都有利于企业提前准确了解关税政策和涉税要素,有效评估交易成本,合理安排生产和贸易活动,同时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合规性风险,简化货物通关流程,提高货物通关效率。例如,关联交易金额较大以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申请针对完税价格要素和估价方法的预裁定,进口商品种类新颖且归类有待明确的企业可以考虑申请归类预裁定。
Q:企业可以就哪些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A: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企业可以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包括:(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其中,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时,海关并非确定完整的10位商品编码,而是仅确定8位税则号列,商品编码最后两位(9/10位)需企业自行补充。
原产地预裁定是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对适用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涉及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裁定。原产资格预裁定是指海关根据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对货物是否具备所申请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国或伙伴方原产资格进行预裁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同时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而审查确定的计征进口环节税款的税基。“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估价方法”主要是指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适用成交价格方法来确定(即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根据《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进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海关将依次按照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和合理方法来估定其完税价格。需要注意的是,该项预裁定并非是对完税价格本身进行的预裁定,而是对相关要素和估价方法进行的预裁定。因此,企业可以就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买卖双方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等事项向海关申请预裁定,但不能就完税价格的具体金额申请预裁定。
Q:哪些企业有资格申请预裁定?
A: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参与进出口贸易的其它主体,如报关企业和物流货代企业,即使也是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但不能理解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不能作为预裁定的申请主体,仅可以作为申请主体的代理人,代办相关申请手续。
Q:企业申请预裁定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企业需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一份《预裁定申请书》仅能包含一类海关事务。材料为外文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视申请预裁定的种类而定。比如,申请对“完税价格相关要素”进行预裁定的,应首先提供基本贸易单证,包括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并根据《预裁定申请书(价格)》填报说明的规定,对货物相关成交情况提交书面说明。如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提供详细说明,如:基本贸易情况、向境内非关联方销售情况、定价政策及转移定价报告、同期资料等。如申请对某一合同下进口商品专利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商品采购及制造工艺流程、专利费协议、专利备案文件等材料,并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就“专利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专利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等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Q:企业担心提交资料会泄露商业秘密时可以怎么办?
A:企业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Q:企业需要在什么时候提起预裁定?
A:企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起预裁定申请。比如,某企业预计10月份进出口货物,则需在7月份向海关提出申请。
特殊情况下,企业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受提前3个月进行申请的约束,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所谓“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指的是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或者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Q:企业应当向谁提起预裁定?
A: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将注册地直属海关确定为预裁定机关,既便于企业与海关的信息沟通和实地调研,又便于海关对企业进行规范和指导,也与纳税人属地管理保持一致。海关将根据预裁定内容,由归类、价格、原产地职能部门办理。
Q:海关收到申请后多久会受理?
A: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Q:海关有没有可能不受理企业的预裁定申请?
A:对下列情形,海关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申请不符合《预裁定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申请对象等;
(二)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申请归类预裁定的商品已经在《税则》列目,或者《税则注释》中有具体列举,或者在《本国子目注释》、归类裁定或商品归类决定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Q:海关接收申请材料后为什么还要企业补充材料?
A: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会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
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或者样品。
Q:海关多长时间会作出预裁定决定?
A: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以及要求企业补充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Q:海关受理后有没有可能终止预裁定?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
Q:预裁定是否有有效期,能不能全国通用?
A: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全国海关对预裁定信息已实现互联共享,预裁定决定适用于全国各地海关。需要注意的是,预裁定决定仅对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Q:预裁定决定能不能适用于企业此前已经实际出口的货物?
A: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A: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所谓“情形相同的货物”,对于归类预裁定,是指同一商品(即报验状态和货物属性完全相同的商品);对于价格预裁定,是指申请价格预裁定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对于原产地预裁定,是指同一厂商适用相同材料生产的同一型号商品。
如果企业不按预裁定决定申报,或者实际进出口情况与提交的预裁定决定所述情形不一致的,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预裁定决定可能构成证明企业具有走私主观故意的证据。
Q:企业如何适用预裁定决定进行申报?
A:企业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况相同的货物时,应作为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按照预裁定决定进行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逐项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Q: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没有可能被撤销?
A: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
(一)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
(二)预裁定决定错误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预裁定决定的,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Q:海关会不会公开预裁定内容?
A: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裁定决定的作用,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将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企业在申请时勾选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将不予公开。
Q:企业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要怎么办?
A:企业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企业进口相关货物时仍需按照预裁定决定进行申报。
A:,企业需要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Q:预裁定的时效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
A:《预裁定办法》关于期限规定的“日”是指自然日。
Q:企业申请预裁定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A:(一)选择重点货物进行预裁定。《预裁定办法》规定,“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才能使用预裁定决定书。很多企业,特别是装配型生产性企业,某商品名称下有几百个料号是非常普遍的情况,将所有料号进行预裁定申请也不切实际。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进口数量、价格、占比等因素选择需要申请预裁定的具体货物,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规风险。
(二)将预裁定工作前置到企业新项目开发阶段。《预裁定办法》规定,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企业需要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出预裁定申请。进出口企业对3个月之后要实施的进出口业务作出预计,是一项不小的工作挑战。企业在新项目启动阶段,采购、品控、技术、财务部门需要为新项目实施做大量的开发、调研、核算工作。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成本、通关合规成本、退税税率等与新项目成本核算密切相关。需要在公司高层支持下,由采购、关务、财务、法务等部门进行通力协作,才能做好预裁定申请的提前准备工作,也有利于企业更准确地核算关税成本。
(三)提供真实、准确的预裁定资料。《预裁定办法》规定,因企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预裁定决定将被撤销,提供虚假材料将被海关追究相关责任并有可能产生处罚。因此,企业需要与供应商做好充分沟通,由供应商提供完整、准确资料。最好在签订合作协议或采购合同时,将提供满足海关预裁定需要的商品单证资料作为供应商应履行的义务之一。
文章转自:德法广州
如有侵权 请联系我们删除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