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的区别以及注意点:
1.标题增加注册登记和备案,体现出成为在海关管辖下企业的两种途径。
2.法律依据增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适用范围多了认证二字(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体现出认证和认定是不同的概念。高级认证企业新申请叫认证,失信企业叫认定。关于海关信用管理咨询可联系康索特关务咨询
4.取消原来的企业分类说明,(不再说明高级,一般,失信这3类;取而代之用排除法说明高级,失信及其他;这其他并没有被命名,减少矛盾)增加了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信用管理原则。
5.明确提出海关提供培育服务。
6.明确提出海关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7.取消年报和异常企业名录的所有条文。(年报是否还要报,报错了有没有后果?)
8.信用信息公示也取消异常企业目录以及行政处罚的公示年限(问题是到底公示几年还是长期永久公示?不明确了)
9.原来是写通用标准和分类标准,现在改称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然后明确写另行公布,说明还会有新标准出台。
10.第16条明确写赴企业实地认证,那么现在所用的视频方式还能不能用作认证方法?可联系康索特咨询帮您评估方案。
11.高级认证原来重审是3年,现在改叫复核,每5年一次。
12.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业结论,但是企业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结论,只是作为海关认证和复核的参考依据。有点类似预归类意见书,那么问题来了海关有没有公布过哪些机构可以做此类业务?
13.认证程序中取消了终止和中止认证两个程序,那么被立案调查和稽核查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高级认证?
14.失信企业原来要3年成为高级认证,现在只要等2年。
15.失信企业标准中未缴纳税款没有设置金额,而未缴纳罚没款设置了金额超过1万元。
16.失信企业标准取消了原来4条标准:
A.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B.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C.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D.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此条的取消,如果是国务院其它部委要海关联合惩戒的如何去体现,因为在失信管理措施中也没有这一条了)
17.失信企业标准中增加了: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8.增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两项内容:食品,化妆品,固废。
19.增加了认定失信前的书面告知,严重失信的惩戒,移出,救济措施的告知。
20.增加了信用修复,失信企业根据不同类型满3个月,6个月,1年时可以提出信用修复。
21.如企业不提出修复的失信企业满2年也可以自动修复。严重失信的要满2年才能修复信用。
22.高级认证管理措施增加农产品取消化妆品类别企业的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出口。
23.失信企业管理措施取消4条:
A.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B.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C.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D.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前面已提出问题如何体现联合惩戒还是海关不在参与国务院联合惩戒)
24.第三十二条办理同一海关业务涉及的企业信用等级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较低信用等级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如何定义同一海关业务,如果不是指同一张报关单的话,那么报关公司的等级就不影响收发货人的信用等级的管理措施了,物流报关企业还要申请高级认证干嘛。)
25.第35条和36条都是新增的,一条是高级认证有财务风险暂停免除担保;一条是境外生产企业的信用管理另行规定。
26.附则中AEO定义减少了通过海关认证的字样,但不妨碍,前面已经写了要赴企业实地认证。
以上是小编对2个公告的一些简单的解读,欢迎有需求的企业与小编沟通关于2个政策中涉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康索特关务咨询将根据企业的情况和问题给到相应的方案或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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