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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通关作业无纸化+第10号中韩原产地系统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2-07 09:34: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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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通关作业无纸化+第10号中韩原产地系统-康索特关务咨询

海关总署近日公布了两则新公告,一是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二是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康索特关务咨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06

为加快落实外贸稳增长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信用等级企业。

企业经与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全国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不再需要重复签约。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3日

海关总署公告 亚太贸易协定 中韩原产地 AEO认证辅导 原产国认定培训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04

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51号公告有关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7年2月8日(含当日,以下同)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

(一)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但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做退单处理。

(三)2017年5月10日前,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四)自2017年5月11日起,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三、对于集装箱运输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能够提交证明相关货物的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将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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