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哥斯达黎加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哥斯达黎加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哥斯达黎加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哥斯达黎加进口商,由其按照哥斯达黎加海关规定申报,哥斯达黎加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哥斯达黎加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R)+AEO企业编码(12位数字)”,例如“CR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6日
公告下载链接:
康索特最新服务
同类文章排行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71号(关于解除比利时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关于解除波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9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8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7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3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