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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and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S)是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一些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所涉及的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自1988年实施起,《协调制度》已进行了6次修订,形成了1988年版、1992年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2012年版和2017年版等版本。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吸收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的主要优点通常用八个字表示:完整、系统、通用、准确。
二、HS在中国的应用
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协调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现行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征收、原产地管理、自贸区谈判、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贸易保障措施、军控、检验检疫和环保管理以及其他各类非关税措施,均离不开协调制度技术的应用。
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HS。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商品目录》。1992年6月18日,我国正式签字成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缔约方。1993年1月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现行海关税则结构与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结构基本相同,也由归类总规则、注释和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三部分组成。中国履行签署加入的《协调制度公约》相关规定,税则前6位编码原封不动地照搬了《协调制度》编码。
主要 差异:一是 在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中增设了“税率”栏;二是将“商品编码”改为“税则号列”;三是结合中国国情及为适应贸易管制、进出口环节税及部分统计等业务需求,在6位编码的基础上制定了第7、8位作为本国子目,相当一部分商品还增列了第9、10位编码。
三 、HS结构
2017年版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1类、97章(第77章是空章)、1222个品目、5387个子目、8547个税目。
2、注解
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为类注释,简称类注;
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为章注释,简称章注;
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子目注释为子目注释。
3、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例如,一家中国企业输韩国马戏团表演马一只,申请签发中韩原产地证书,表演马HS归为0101.2900.90,原产地标准为”WO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关时该项不完整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关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不完整品:一个物品主要的部分都有了,但缺少了一些非关键的部分。如衣服未钉扣子,汽车少了轮胎;
未制成品:一个物品已具有制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需经过简单加工后才能使用。如未缝制的毛衫片、毛胚。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按成品的品目号归类: 包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一是扩大了列名商品的范围,二是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
例子: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布
参阅类、章标题名称针织棉布属60章、手套属61章。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类章注释,61章章注并未提到是否包括该产品。规则二(一),归入税号6116.9200-棉制其他针织或钩编手套。
除此之外,服装的裁片(属于常见的国际贸易商品之一,在一个国家裁片,在另一个国家制作)。未装配轮胎的汽车、 未装配成成品的自行车套件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该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是对品目所列范围作了适当的扩大如奶粉加DHA,茶叶加香料;二是扩大的条件是不能改变原有商品的特征和性质;三是如所添材料或物质改变了原有商品的特征和性质,按规则三归类。
例子: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
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并没改变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天然软木塞子)。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类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三(一)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其主要含义是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也就是说,当某种货品似乎在两个或更多的品目都涉及的情况下,应将其归入描述得更为详细、更为接近要归类货品的品目。
具体列名原则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商品品种名称列明的税号优先于类别列明的税号。
例如: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
税号85.08(手提式电动工具)
税号85.09(家用电动机械器具)
税号85.10(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
二是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例如: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
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税号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税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而应归入品目号57.03(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因该品目号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例如:放在皮盒内的成套理发用具(电动理发推子、塑料梳子、剪子、发刷)
参阅类及章注并未提到这类成套商品归何税号,按规则三(二)其成套商品中具有主要特征的商品是电动理发推子,故归入税号8510.2000
三是与有关商品最为密切的税号应优先于与其关系间接的税号
规则三(二)
简称“基本特征原则”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适用于: (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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