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咨询热线:021-65065531
相关管理规定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期限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2、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交的单证
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交的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原进口货物短少的不需提交;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时,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缺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交的单证
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征税及审证管理规定
审证管理规定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属《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范围的,须提供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征税管理规定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不适用以上条款的情况
第一,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分别适用具体列明的料件或成品退换的监管方式。
第二,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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