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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归类风险解析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4-02 16:36:20    点击数:-   【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个货物商品预归类编码直接决定了货物适用申报要素,商品归类直接决定了出口贸易的可行性。需要海关商品预归类欢迎来电康索特关务咨询:服务热线:021-65065531

商品归类

然而,商品归类规则又极具技术难度,商品中的任何细节差别都可能导致不同归类,从而产生进出口活动的不确定性。举例而言,如上海的一家出口企业,这些年一直在上海口岸出口电子仪器类产品,公司查询了同行及国外厂商的归类,确定了自己的商品归类号,这些年海关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今年年初,海关税管中心认为公司出口的税号不对,依照海关认定的税号,公司的退税只有5%,而公司申报的税号退税有10%,由此启动了对进出口企业近三年海关归类申报情况的专项稽查。如稽查认定商品HS编码不实,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如下:

(一)追征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追加滞纳金。”

(二)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鉴于商品预归类编码的不同,对应的监管条件及税则税率适用的不一样,为获取非法利益,存在当事人故意不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编码。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为迅速出货,避免延误交货期,产生违约金或额外承担出运港费用,往往会通过委托所谓“有强大通关实力”的报关公司及报关员,依照其提供的编码进行申报,且一直没有收到现场海关审单人员的质疑,从而以为商品归类不会发生争议。或者迷信现场海关官员口头给出的归类决定,并未要求相应的归类决定书,造成日后被海关行政处罚时无法抗辩。

为给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出口商品归类编码提供参考,海关总署自2016年开始推行在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中增加了“归类先例查询功能”,该系统的特点是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以通过该功能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该系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且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该系统提供的先例数据并非强制性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不选取归类先例数据库数据申报的,也可按现有规定自行申报归类。

实践中,一些公司对于发生商品归类编码争议是否会导致海关追加处罚仍存在侥幸心理,多以为货物货值不大,即使被海关处罚后,罚金也不会过高,所以不会寻求律师的帮助。但是,海关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使稽查权还是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行使追加处罚权,对于长期从事商品进出口的公司而言,都不会仅针对一笔进出运货物进行处理。因此,公司应当充分意识到海关处罚的高风险性,在受到海关质疑时,应当马上将争议告知律师,由律师把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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