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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与海关所产生的中国海关归类争议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6-25 10:35:19    点击数:-   【

  为避免或解决与海关所产生的中国海关归类争议,企业通常应考虑采取下述法律解决中国海关归类途径:咨询热线:021-65065531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5年6月3日发布了2015年第28号公告(“公告”),公布了自2002年第92号令实施以来第一个有关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归类行政裁定”)。根据海关总署2002年第92号令,进出口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就其所进出口中国海关归类提起行政裁定申请,裁定一经作出,即在中国各关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中国海关归类行政裁定是海关总署基于上海日东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而作出。该公司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所涉归类商品为“偏光片”。据我们所知,海关总署目前欲针对上海自贸区注册的贸易企业进行试点,至于何时公布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并将行政裁定的作法扩展至全国所有关区,现阶段还尚未有时间表。海关归类十位hs编码中税目和子目各是什么

  在海关总署颁布上述中国海关归类行政裁定前,在实践中,为避免或解决与海关所产生的中国海关归类争议,企业通常应考虑采取下述法律解决途径:
中国海关归类通关前:向所属直属海关申请预归类决定,或向社会化预归类单位申请预归类咨询意见(如适用)。
中国海关归类通关过程中:与现场展开中国海关归类争议磋商。
中国海关归类通关后:向所属直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总署现在可就中国海关归类问题颁布行政裁定的作法似乎又为企业提供了另外一种法律解决途径。然而,根据海关总署第92号令,我们建议贸易企业在决定就商品归类提起行政裁定申请前,应充分考虑下述方面:
(1) 进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三个月前提出书面归类行政裁定申请;
(2) 如相关中国海关归类规则已对该商品有明确规定,该中国海关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将被驳回;

(3) 海关总署一旦就所涉商品的中国海关归类问题作出行政裁定,该裁定将在中国各关区统一实施,且效力等同于海关规章。因此,即使原申请人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也不能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直接就该行政裁定进行审查。

据此,为有效解决中国海关归类争议,建议进出口企业仍应首先考虑上述其他法律解决方法。

  如果企业可能或已经与海关存在商品归类争议,建议企业应尽快就下列事项寻求专业法律意见:(1)根据相关中国海关归类规则,所涉商品最有可能归入的税号;(2)中国海关归类规则是否已对相关商品的归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依据的中国海关归类规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不时发布的关于中国海关归类的行政裁定、中国海关归类决定;(3)与海关进行中国海关归类磋商的策略,并且,如果海关认为企业商品归类存在错误或税号申报不实,企业应事先就哪些方面作好相关法律抗辩。惟有如此,进出口企业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轻因商品归类错误而给企业带来的诸多法律风险。海关归类十位hs编码中税目和子目各是什么

文章转自:韩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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