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业务中专业性、技术性最强的环节之一。海关商品归类错误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怎么应对?咨询热线:021-65065531
据海关总署统计,归类准确率不足90%,海关商品归类错误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导致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原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企业应积极探寻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原因,提高海关商品归类的正确率,以加速货物的通关速度,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业务中专业性、技术性最强的环节之一。我国海关采用的HS(《协调制度》)分类目录,把商品分成21类、97章,章下再分品目和子目。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我国《税则》税目总数达到8547个(2017年版《税则》),即便如此,对应纷纭庞杂的进出口商品而言,这个数字仍小的不足为道。因此绝大部分进出口商品都没有具体列名,也就是说没法在这8547个子目中找到,这就给商品归类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据海关总署统计,海关商品归类准确率不足90%,在业务量庞大的全国海关,这个数据背后的未通关报关单量是巨大的。因此探寻导致进出口业务中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原因,分析海关商品归类错误对企业的影响,找出减少进出口企业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方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进出口商品归类错误的原因分析
A公司两次归类错误后面临不同处罚的案例
案例
A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L型马达397台,申报税号为8503009090(关税税率为8%)。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涉案货物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遂立案调查。经海关商品归类,该商品应归入8501310000项下(关税税率为12%)。
同样是A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申报进口O型马达64台,申报税号为8601109990(关税税率为9%),经海关商品归类,该商品应归入8501310000(关税税率为12%)。
A公司却面临了不同的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形,海关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8000元(约60%罚款)。
对于第二种情形,海关认定当事人伪报税则号列,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118616.65元,并处罚款3200元。
(一)不识“同名不同物”商品导致的归类错误
“同名不同物”指的是有些商品虽然有着相同的名称,却因其加工方法不同、存在状态不同或
制造材质不同而不完全相同,根据《协调制度》海关商品归类规则应分别归入不同的税号。其中,有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名称都叫“水杯”的,不同材质制得的特征比较明显,不容易出错。但也有一些同名商品必须要经过深入了解,才能认清其本质,如常见食品“薯片”。其实海关总署公开归类决定中就有“品客薯片”(决定编号:Z2006-0039)。决定说明对于“品客薯片”这样的将马铃薯加工成粉状后添加其他辅助成分,制成团状,然后通过模具压制成大小相等形状相同的片状,再经油炸等加工制得的薯片,符合“马铃薯粉的制品”,应按《税则品目注释》19.05项下注释一(十五)“咸脆食品”归入品目19.05。但是,并不是所有叫“薯片”的都是如上加工而成的。市场上还有一种薯片的制作方法是将直接马铃薯切为薄片,然后油炸或烤至脆口并加调味而成。因其制作过程中并没有“加工成粉末”的过程,因此不能像“品客薯片”一样按“马铃薯粉制品”归类,而应按制作或保藏的其他未冷冻蔬菜归入品目20.05。
(二)忽视商品国家标准与《协调制度》之间差异导致的归类错误
《协调制度》分类目录有自身的分类原则,这些原则大体上跟各个国家各个行业的分类标准保持一致,但是因为《协调制度》的国际性,不可能与各个国家的分类标准完全一致,这样,习惯了国内分类标准的归类人员,往往会忽视二者之间的差异,导致海关商品归类错误。比如按我国国家标准,只要在保持啤酒基本口味的基础上,添加少量食用香精,使其具有相应的果蔬风味,就可以叫果味啤酒。至于食用香精何时添加,并没有严格要求,可以是在啤酒制作发酵过程中添加,使其参与发酵,也可以在啤酒制作发酵完成后简单混合而成。但根据《税则品目注释》对品目22.03的解释,果味啤酒其香精必须在啤酒制作发酵的过程中添加,也就是说香精必须参加啤酒的发酵。遗憾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的依据是《协调制度》而非国家标准,因此香精参与了啤酒的发酵过程而制得的果味啤酒归入品目22.03“麦芽酿造的啤酒”,而香精只是与发酵后的啤酒简单混合后制得的果味啤酒只能归入品目22.06。
(三)《协调制度》内容不断修订导致的归类错误
《协调制度》充分考虑到商品的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协调制度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就规定每4一6年会进行一次大修订,从1988年至今己经修改过6次,最近一次修订形成了2017年版本,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版《协调制度》与2012年版相比较共有242处修订,不断修订的版本给归类工作带来难度,尤其是熟悉老版本的归类人员容易出错。比如2012年版本新增了品目96.19“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在2012年版本问世之前,此类海关商品的归类主要按制造材质分列在不同的品目,如以纸浆为主要材料的归入子目4818.40,以絮胎为主要材料的归入子目5601.10,以高吸水性树脂(SPA)为主要材料的则要归入品目39.26,有的还视情况可能归入品目61.08、61.11、62.08、62.09、63.07等。品目96.19的出现统一了此类海关商品归类,使得这类商品的归类更为简单,但是对于习惯了以前版本的归类人员,可能会犯经验主义的错误,按老的税号填报,导致错误。
(四)企业为逃税故意为之导致海关商品归类错误
进出口企业跟所有企业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减少税费支出无疑是增加企业利润的一条途径。因此,利用商品归类合理避税是归类人员在归类工作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合理避税的重点一定是落在“合理”二字上,比如,某机器整机出口税率较高,而如果将该机器拆成几个零件分别出口,则能享受较低的税率。此时,出口企业可与进口商协商将机器以零件的方式出口,再在境外安排组装,这样由高税率变为低税率可以称之为“合理避税”。但是如果企业一味追求低税率而置海关商品归类规则于不顾,不如实申报,则是不可取的。2013年5月,某公司申报出口的“球化石墨粉”,申报税号为2504.1091,出口退税率13%,福州海关发现后经广州海关化验中心鉴定,认定出口货物实际为“天然石墨(非球化)”,应归入税号2504.1099,出口退税率0,出口征税税率20%。这两个税号,前者能享受13%的出口退税,后者不但不能享受出口退税,还要缴纳高昂的出口税,两者税率差后面的资金金额数目可观。缉私部门缉查认定企业涉嫌刻意将天然石墨粉申报成“球化石墨”,旨在逃避出口关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申报不实,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补征税款60942元。
文字转自:进出口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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