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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化的普及,从无人机到无人车都被开发,此次小编就碰到了这样一种无人车,我们来看看归类思路:400-778-1611
产品信息如下:
用途:自主规划路径送快递,动力纯电能,无升降搬运装置
操作原理:自主导航、后台导航、遥控器手动操作
用途:送快递,主要用于园区及校园内,通过人为设置路径控制。
从产品资料来看,首先我们发现它是一辆纯电能的电动车,那么是否能考虑87章呢?
首先,我们来判断下84章搬运车与87章搬运车的区别,根据84章的排他条款:
某些起重或搬运机器(例如,普通起重机、轻型抢修起重机)常装于事实上是基本完整的汽车底盘或卡车上,这些汽车底盘或卡车上至少具有以下机械装备:推进发动机、齿轮箱及换挡控制器、驾驶及制动装置。由上述装置组成的设备应作为特种机动车辆归入品目87.05,不论起重或搬运机器仅仅是装在车辆上,还是与车辆组成一套完整的机械设备。但主要供运输用的车辆,应归入品目87.04。
也就是说,归入87章的产品需要有推进发动机、齿轮箱及换挡控制器、驾驶及制动装置,而本产品并未包含,故建议不归入87章,而考虑84章。
那么,确认章节后,如何判断章节呢?
从产品描述看,主要是用于送快递,且无升降的搬运功能,故考虑主要是来回的输送功能,考虑品目84.28。
以上观点,仅供抛砖引玉,提供参考之用,若有不足还望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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