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索特关务咨询来说未满足“直接运输”条件 还能享受协定税率吗?
未满足“直接运输”条件的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途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港口时,需转船或其他操作之后才能运达目的国的货物,即转运货物。此类货物,若只提供优惠原产地证书,按照规定是不能享受协定税率的。今天康索特关务咨询来说未满足“直接运输”条件 还能享受协定税率吗?(康索特关务咨询)
举个例子加以说明:
若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奶粉,因运输需要,经过新加坡换船,再运到上海港,进口时,向海关递交了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箱单、提单,您认为这批牛肉可以适用协定税率么?
分析:从澳大利亚进口的这批奶粉,经过新加坡换船,再运到上海港,属于经第三方转运的非直接运输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十四条规定,货物运输途中经过非成员国的,未在这些国家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的,货物申报时应向海关出具在转运地申办的“未再加工证明”。
例中,该批奶粉只在新加坡换装运输工具,未作任何深加工处理,但申报时只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箱单、提单,没有提交由新加坡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办理通关手续,因此,该批奶粉不能享受中国-澳大利亚FTA的协定税率。
事实上,绝大多数中转国家(地区)是不提供货物“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的,只有少数国家海关提供。
是不是就没有任何补救措施了呢?
当然不是啦,补救方法其实还是有很多的,例如,若能够提供由货物原产国或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还是可以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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