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国某生产企业从事矿泉水加工业务,具体操作工序为净化、消毒及加入矿物质等。从韩国购买一批天然泉水4700美元,法国购买含矿泉水900美元,使用国内其他生产材料1400美元进行加工生产。产品最终以FOB10000美元销往孟加拉国。
那么,矿泉水的原产地是哪里?是中国吗?其在什么条件下原产地是韩国?有无可能孟加拉呢?
充分利用FTA规则进行实现规划,以上国家均可能成为这批矿泉水的原产地。
案例分析: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关于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货物规定,某一成员国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的货物,其原产国为该国。案例中,非原产材料为56%,大于《亚太贸易协定》规定的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的规定,因此,不能视为中国原产。
但是,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累积原产地规则规定,《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的成分可以累积,只有累计成分大于或等于60%即可判定产品的最后生产国就是原产国。案例中,中韩两国属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因此成分可以累积。计算得出两国成分为1%。由于矿泉水在我国完成生产,因此,该矿泉水的原产国为中国。如果该批矿泉水在韩国完成最终生产,那么,原产国就是韩国。
另外,根据中韩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可以判定原产地为中国,在此仅给提示:虽然不满足其特定原产地规则,但利用附加标准之微小含量标准就可以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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