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康索特关务咨询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康索特关务咨询)
一、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第一项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
罚: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项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
罚: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罚: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罚: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罚: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
罚: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二、对于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处理的案件:
1、海关会告知当事人、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三、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情形: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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