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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电脑的商品归类浅谈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1-13 16:09:29    点击数:-   【

有人曾经对“平板电脑”是否可以归入8471.3这个一级子目提出过质疑。其认为子目8471.3项下所述的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归类申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商品归类申请

一、重量不超过10公斤。目前,市面上的平板电脑基本全部符合此条件,不再赘述。

二、便携性。即使重量不超过10公斤,但如果其外观形状明显不适合随身携带的,也不能归入8471.3。例如:传说中高端、大气、上档次,本人梦寐以求、朝思暮想、求之不得,寤寐思服的——“iMAC”(见下图)。

商品归类申请

查阅APPLE官网,20英寸的“iMAC”,重量只有9.1 公斤(约20磅)。但很显然,“iMAC”应属台式电脑,而非便携式平板电脑

三、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键盘及一个显示器组成。

这点可能就是质疑者们最大倚仗。所谓“平板电脑”,虽然拥有中央处理部件及显示器,但其实际上并非如普通“笔记本电脑”一样安装有键盘。所以,单纯从子目条文上来讲,他们认为“平板电脑”并不符合商品归类申请入8471.3的子目描述。

当然,有质疑者也会有支持者,支持“平板电脑”归入8471.3的人认为,平板电脑的确不像普通笔记本电脑一样自带键盘。但是,平板电脑一般都安装有一个触摸屏,其能够模拟键盘(见下图)。

商品归类申请

所以,支持者认为,“平板电脑”其实也是有键盘的,只不过并非传统的“物理键盘”而已。且8471.3的品目条文和相关注释上又没有规定键盘的种类。故安装有触摸屏,可以模拟键盘的平板电脑,完全符合商品归类申请8471.3的子目条文。

双方始终争执不下。最终,海关总署发布了Z2010-0040号公开商品归类决定,结束了这场争论,附录如下:

商品归类申请编号:Z2010-0040

商品名称:苹果Ipod Touch手持设备

商品描述:

商品品牌为苹果牌,型号为IPod Touch,也称为 ITouch。尺寸为110×61.8×8毫米,重 0.12千克,使用闪速存储器作为存储部件。依靠Windows XP /vistaMac OS X 10.4.10或更高版本操作系统的支持,可以播放多种格式的音频文件或视频文件,3.5英寸的触摸液晶屏可以显示视频或图像信息,还可以实现无线上网功能和其他所有基于其所带操作系统所设计编程的应用软件的功能(如游戏、文字阅读、数学计算等等)。

商品归类申请结论:

该商品是以通用计算机操作系统为基础,虽突出了音频、视频的播放功能,但仍是可以随意编辑程序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带有触摸式输入键盘且重量小于10千克,符合税则税目84.71及其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归入税则号列8471.3000

商品归类税号具有时效性,仅提供思路做参考,请以实际商品归类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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