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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包含散热风扇、主动盘、前悬架、车轮、制动盘、车门等3万多个,那么如何才能正确的将汽车零部件归类呢。
以下是一些归类思路,三个步骤供参考:
第一步:十七类类注二的排他条款;
该注释规定下列零件及附件,不论是否可确定为供本类所列货品用的,均不归入本类:
1.任何材料制成的接头、垫片、垫圈及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以及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成的其他货品(例如,挡泥垂板及脚蹬罩)(品目40.16)。
2.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钢缆、链条(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或配有端部附件,但不包括适于供第八十七章车辆用的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钉、螺栓、螺帽、垫圈、销及开尾销、弹簧(包括车辆用的钢板弹簧)(这些物品如果是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塑料制的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锁、车身配件及附件(例如,已制成的串珠状缘饰、铰链、门拉手、手柄、脚垫、机械开窗装置)、牌照、国籍牌照等(这些物品如果是贱金属制的应归入第八十三章;塑料制的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1.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类的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不归入上述各章。因此,注释三的规定列明,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各类的零件或附件,最终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归类。例如,许多第八十四章所列移动式机器用的转向机构、制动系统、车轮及挡泥板等货品,实际上与第八十七章所列卡车用的几乎完全相同,但因为它们主要用于卡车,所以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本类。
2.可归入本类中的两个或多个品目的零件及附件
某些零件及附件可适用于多种运输工具(汽车、航空器、摩托车等),例如,制动器、转向系统、车轮、车轴等。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其主要用于该种运输工具的零件及附件有关品目。
凡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零件及附件,即使能确定为用于本类所列货品的,仍不归入本类,例如:
1.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的异型材,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品目40.08)。
2.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品目40.10)。
3.橡胶轮胎、可互换胎面、轮胎衬带及内胎(品目40.11至40.13)。
4.皮革、再生皮革、钢纸等制的工具袋(品目42.02)。
5.自行车或气球用的网(品目56.08)。
6.拖缆(品目56.09)。
7.纺织地毯(第五十七章)。
8.由钢化玻璃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的安全玻璃,不论是否成形(品目70.07)。
9.后视镜(品目70.09或第九十章,参见相应的注释)。
10.车头灯的未镶框玻璃(品目70.14),以及一般归入第七十章的货品。
11.速度计、转数计等用的软轴(品目84.83)。
12.品目94.01的车辆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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