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根据我国目前的AEO制度建构。海关的总体管理原则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对AEO认证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AEO咨询热线:021-65065531
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52号公告,中国与欧盟海关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经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向欧盟28个成员国出口货物或自欧盟进口货物,均能与对方境内AEO企业相同的通关便利措施。自此,我国海关已签署并正式实施中新、中韩、内地香港、中欧4个AEO互认安排,同时,两岸AEO互认以及中美AEO互认也在合作磋商中。根据《中国海关AEO互认合作工作规划》,中国计划于2020年前与出口贸易量占80%的大约20个国家(地区)完成AEO互认。
何为AEO?AEO为英文“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也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倡导的一项制度,通过海关为守法、守信、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构建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AEO认证企业可能包括以任何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今认定符合WCO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
文章转自: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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