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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披露其违规情事的法律效力-康索特关务咨询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27 14:20: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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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披露其违规情事的法律效力-康索特关务咨询

康索特关务咨询今天给您分享的是企业主动披露其违规情事的法律效力。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对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背景剖析,阐释企业主动披露违规情事的法律后果,让广大进出口经营者了解此项制度能够给予的政策红利和法律界限。(康索特关务咨询)

一、综述

根据2016年6月,国务院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确立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作为稽查条例的重要修改内容。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年11月,海关总署根据修订后的稽查条例,规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海关总署230号令),该办法第四章专门对主动披露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对企业主动披露的认定条件、主动披露的法律后果作了一些原则的规定。尽管如此,在海关争议解决法律实践中,主动披露仍存在诸多不明确的问题,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各海关对该制度的执法标准也不尽一致,容易导致执法不统一的情况。对此,笔者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对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背景剖析,阐释企业主动披露违规情事的法律后果,让广大进出口经营者了解此项制度能够给予的政策红利和法律界限。

二、主动披露的认定标准

什么是主动披露? 

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主动披露其违规行为,海关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主动披露其违法行为,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所以,主动披露的标准认定显得至关重要。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笔者认为,上述定义的可以细化条件如下:

(一)主动书面报告:这是认定主动披露的核心条件,一是主动报告,一是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容易理解,由企业向海关书面出具的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情况说明等,都可以认定为书面报告;主动报告,关键是“主动”,是指在海关向企业核查、稽查或者调查之前,或者海关掌握企业违法事实、线索之前,企业向海关主动报告其违规事实的行为。“核查”是指海关后续监管业务的中期业务核查,如加工贸易中期核查,减免税货物的中期核查等,一般由稽查部门实施,但核查前没有法定的书面通知,仅以海关实施核查的人员到公司或者工厂实施核查为准;“稽查”是以海关对企业制发稽查通知书为准,无论是常规稽查还是专项稽查,在稽查通知之前主动报告的,都算是主动披露;“调查”是以指海关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般以海关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作为标准。但是,在企业主动报告之前,如果海关已经掌握了企业的违法线索,可以不认定为主动报告,在诸多案例中,海关是否事先掌握违法线索普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证明海关掌握企业的违法线索,海关需要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不能否定企业的主动报告情节。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企业主动报告的内容应当是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如果企业向海关报告的内容仅仅是办理海关手续或者申报补税等情事,并不能认定为主动披露或者主动报告。

例如:某企业是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公司,向海关申请了联网监管核销的电子账册,并向海关备案了“先销后税”业务,但在加工贸易业务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将保税料件和部分成品内销后,超过4个月没有向海关申报补税内销,上述行为根据规定已经构成违规,4个月后当事人主动向海关申报内销并要求纳税,被海关查获。当事人的上述申报行为不能被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或者主动报告,不能作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一个条件,因为当事人主动报告的内容不是“先销后税”的违规情事,而是申报内销的申报行为,并对超期未报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隐瞒。

(三)接受海关处理:这个条件一般情况下都能满足,既然企业选择了主动披露,都愿意接受海关处理,可以认为这个条件并不是钢性条件,可以忽略。

三、主动披露的海关处理

对企业主动披露本企业违规事实的情事,海关给予相应的鼓励政策,并通过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的形式给予了明确。海关稽查案件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如果海关认定符合主动披露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海关应当分别给予三种不同的处理上的优惠:

(一)不予行政处罚。这是最优惠的政策。

一是程序性违规案件,即当事人违规情事不涉及偷漏税款,也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贸易管制,更不属于禁止进出口货物,仅仅是没有按规定申报或者办理海关手续,事后向海关主动报告的,并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案例:2016年1月,某公司的加工贸易业务予以中期核查,在中期核查之前,当事人向海关主动报明了其经营8本加工贸易手册外发加工椴木板的违规情事,2月,海关对当事人的违规情事予以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的外发加工违规行为属实,但由于当事人在海关中期核查前主动报明全部违规事实,而且外发加工行为不影响海关税款征收,属于程序性违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某海关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是漏税情节轻微的案件。即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比较低,且企业漏缴税款数额较低,或者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比例较低,且可能多退税款的数额较低。上述影响税款征收或者出口退税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在主动披露条件下,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果案件还在稽查阶段,海关稽查部门可以不移交缉私部门立案调查,直接作稽查补税处理即可。如果案件已经立案调查,海关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减轻行政处罚。这是最核心的优惠政策,企业最为关心。对于主动披露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一般情况下,均可以给予减轻处罚,除非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减轻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货物(物品)价值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货物(物品)价值5%以下的罚款。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下的罚款。

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以可能多退税款30%以下的罚款。

案例:2014年9月16日,某公司委托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印刷线路板3085块,申报商品编号8534001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7%,申报总价CIF237899775美元、申报保费404.23美元。海关审单放行后,某公司于2014年11月通过报关公司向海关提出原申报金额有误,申请将总价更改为2378998美元的申请,价格多报100倍,影响了出口退税,可以多退税款100倍。2015年1月,当事人主动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多退税款,2015年7月,上海海关立案调查。上海海关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行为属于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出口退税,但当事人主动披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处可以多退税款10%的罚款24.7万元(约占申报价格1.7%)。

(三)从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属于主动披露但类似主动报明的行为,如在海关稽查或者调查过程中,企业主动报告了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海关一般情况下,会给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法定从轻处罚的低限处理或者接近低限处理。

(四)减免滞纳金。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四、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国务院第67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海关总署230号令)

文:海关总署缉私局法制处  林倩  

编辑、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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