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是指根据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国际协定而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海关根据原产地规则来确定一个货物的原产国,确定后能够实施数量限制、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2020年11月15日,我国与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等15个缔约方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规则,是RCEP的规则中至关重要的货物贸易规则,在提升国际竞争力方面以及降低进出口企业关税成本方面具有现实意义。那么RCEP与原产地规则又有何联系呢?接下来介绍主要的RCEP原产地规则: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主要根据税号是否发生变更进行判定,即当产成品的税号相比于非原产材料全部发生了变化时,该商品为原产,但同时需要考虑微小含量。按照税号改变位数的不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又分为章节改变、品目改变及子目改变。目前适用较为普遍的是品目改变和子目改变。可联系天海康索特咨询了解更多关于RCEP原产地规则的咨询。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主要是根据区域增值是否超过一定比例进行判定,即生产制造过程中,创造的价值超过一定水平,则可以将商品判定为原产。这是除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外另一个非常常用的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以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通常按照扣减法间接计算区域价值成分,即“(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值)/离岸价格×100%”。但在RCEP中,除了扣减法,还引入了累加法直接进行计算,即“(原产材料价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离岸价格×10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材料成本以及商品生产成本管理方式,选择适用的计算方法,提高商品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的准确性。
3. 区域成分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使用了来自协定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允许将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的加工生产的产品累积至最终产品。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累积规则的存在降低了产品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门门槛,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能够鼓励更多协定缔约方参与生产制造,从而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累积规则根据其条款内容一般可分为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完全累积等。我国目前已签署自贸协定的累积规则均为双边累积,就是允许自贸协定项下的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生产后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在该协定的下一个生产环节进行累积。
以上是小编对于RCEP原产地规则的简单介绍,如遇到原产地问题可联系天海康索特咨询为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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