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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以“区域价值百分比40%”为主,标准比较单一,原产地的认定也比较复杂。通过升级谈判,双方同意对46个章节的绝大部分工业品同时适用“4位税目改变”和“区域价值百分比40%”标准,涉及到3000多种产品,包括矿物、化工、木材纸制品、贱金属制品、纺织品和杂项制品等产品,其中有许多都是中国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产品。这两种原产地标准,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同时,升级版原产地规则新增了微小含量规则、可互换材料条款,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更为宽松,这将大大便利有关企业利用自贸区的优惠政策。
截至日期2019/8/19
启用时间
2019/8/20
变化一
•就中国而言,
•如果需要授权其他代理商代表其出口,
•中国制造商可以直接申请原产地证书。
•填制规范
•第十一栏制造商需作出声明,第七栏应填写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变化二
•FORM E证书不再受20项的数量限制,无须拆分发票号可申报杂项多的货物。
•填制规范:
•多页证书的续页必须与首页的格式、签名、印章和编号保持一致。
变化三
•原产地规则更为细化,
•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的选项变成了五个。
•当产品属于完全生产或获得时,证书上第8栏原产地标准应显示"WO"(农林渔牧矿)或"PE"(除农林渔牧矿外); •当产品属于非完全生产或获得时,证书上第8栏原产地标准应显示"PSR"、"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或"CTH"。
变化四
•增加了“微小含量”规则
•依据:修订后《原产地规则》第9条(Article9)加入了“微小含量”规则。
•微小含量 •货物不满足本附件第4条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应视为原产货物:
•1. 对于协调制度第50至63章以外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
•2. 对于协调制度第50至63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使用了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
•以及货物符合本附件的所有其他适用标准。
其他变化
•货物FOB值仅在需要时注明
•1、当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为百分比时,第9栏自动显示FOB值;
•2、当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填写PSR,且申报子标准(或叫RVC标准)里选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时,第九栏也会显示FOB值。
温馨提示:
议定书实施后,在原产地证书填报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取消了一份证书只能填报20项品名的限制;出口商申请证书不再要求备注生产商信息;除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的情况外,其他情况无需再填写FOB货值;原产地标准新增了“PE”和“CTH”选项等。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按照升级后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填报原产地证书,避免因证书填报错误造成出口货物清关受阻
文章转自:原产地证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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