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二:政策内容
对部分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相关部门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明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五、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六、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八、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九、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十、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十二、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三、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四、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十五、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
手段取得
另外,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出口退税咨询热线:021-3538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