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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归类、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12-23 15:40:58    点击数:-   【
海关事务中进出口商品归类编码是一项专业性强、难度较大同时又特别基础和重要的工作,某种层面来说,商品归类是整个海关业务的核心!咨询热线:021-65065531
商品归类的对错,直接关系着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税率、许可证件等适用的正确与否,进而关系着企业的通关效率、物流成本;进出口企业在归类工作中的差错,同时还可能存在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进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企业海关信用等级降低的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避免经济损失,如何避免法律风险。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自身归类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利用好 ”预归类、归类决定和归类行政裁定“等各类海关归类制度。也是预防风险的有效措施。
笔者试图从概念、效力和程序着手,对”预归类、归类决定和归类行政裁定“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并再此基础上进行简单比较。

一、海关预归类
1.概念
预归类,是指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2.效力
商品预归类的效力。最早规定适用于作出预归类决定的直属海关关区,随着区域通关一体化进程推进,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程序
预归类申请。向海关申请预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预归类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2)预归类的主体。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3)预归类的对象。应当是拟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而不是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或者任何假设的进出口货物;
(4)预归类申请的时间限制。预归类申请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口或出口的45天前提出,而且申请人要提供所申请的货物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的证明;
(5)预归类申请的形式要求。申请预归类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并且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
直属海关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直属海关审核后,作出两种决定:
(1)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2)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二、海关归类决定
1.概念
归类决定,是指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商品归类规定的行为。
2.效力
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我国关境内均可适用。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3.程序
归类决定程序的启动。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
一般而言,商品归类决定的制发范围包括:
(1)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的过程中或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
(2)由总署发布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所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
(3)由总署发布的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
(4)经总署或其授权机构认定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总署发布的关于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
(5)其他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归类决定的情形。
三、海关归类行政裁定
(一)海关行政裁定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适用范围包括:
(1)进出口商品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海关行政裁定的效力。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二)海关归类行政裁定
1.概念
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属于海关行政裁定的一种,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商品归类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2.效力
海关归类行政裁定的效力,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3.程序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归类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2)归类行政裁定的主体,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3)归类行政裁定的对象,是应当是拟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而不是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或者任何假设的进出口货物;
(4)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的时间限制,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5)归类行政裁定的形式要求,申请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行政裁定申请书》,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海关总署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决定在沪津闵粤自贸试验区推广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新举措。把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作业流程下放到广州、天津、大连、上海四个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凡是企业对其拟进出口的相关商品归类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属地海关,向海关归类分中心提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申请。

文章转自:进出口贸易与金融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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