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在进出口活动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商品归类编码决定了货物的税负、贸易管制,对一些通过退税获取经营利润的企业而言,商品归类直接决定了退税率及出口贸易的可行性。400-778-1611
1、仅查看品目条文,而不查看类注、章注;
关税税则的编排看上去像一本字典的样子,但是我们使用的时候,却不能完全像字典那样使用,比如,我们根据产品的名称,直接在关税税则中查找相应的商品名称,然后把对应的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其实,这样做会有很大的归类差错风险,因为,关税税则中的商品名称,往往不同于一般生活中的商品概念,税则中商品名称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往往需要结合类注、章注及品目注释等确定,我们如果不看这些规定,直接根据具体列名来确商品归类编码,就可能牛头不对马嘴。比如,陶瓷制的阀门,税则品目8481下,罗列了各种类型阀门,如果我们直接按照阀门归入8481品目之下,就会产生归类差错,因为,84章章注一明确规定,84章产品不包括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
2、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直接运用总规则;
我们在日常的归类中,经常会发现一些商品,它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不同的品目,且在税则号列中也没有对应的具体列名,这时候可能的第一反应就是判断商品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据归入对应品目。这种方法看似很有效率,但实际上容易导致归类差错,因为,根据商品的基本特征来确定归类的方法,是由归类总规则三规定的,但是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的规定,只有在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归类总规则三。因此,对于看似可以归入两个品目的商品,首先要进行的是对相关类注、章注的研究,只有在品目,类注或章注均未明确的归类规定的时候,我们才能按照归类总规则三的规定,按照基本特征进行商品归类。
3、忽视品目注释、本国子目录注释、商品归类决定与裁定的检索;
有些企业在商品归类时习惯用一本税则书打天下,当然税则书包括了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和品目条文的所有内容,但是对于商品归类,尤其是一些疑难商品的归类来说,仅仅用一本税则书来决定归类是远远不够的,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都是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比如,归类总规则,确定了商品归类的基本要求,以及如何解决疑难归类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但是,归类总规则本身的文字含义应如何理解的解释,可能无法从归类总规则中推出,这时候就需要从《品目注释中》得到进一步的详细信息,比如,归类总规则三(二)规定,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商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这条规则的适用的前提是,必须要确定什么是零售的成套商品,这一点,在归类总规则中并没有明确,但是在《品目注释》中,就有具体的规定,帮助我们确定申报商品是否属于零售的成套商品,从而为适用基本特征归类指明了方向。
4、确定子目时未按逐级比较原则进行子目检索;
在根据类注、章注、品目条文确定归类编码的前四位品目之后,就需要根据具体子目条文确定八位商品编码,这时候需要注意子目逐级比较原则,即首先确定第1位子目的编号(归类编码第五位),然后是第二位子目(归类编码第六位)等依次类推。容易发生的问题是,在确定前四位品目之后,如发现在该品目下有明确的对应商品的具体名称,这时候容易忽视逐级比较原则,而直接以名目下的具体名称商品所对应的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这是容易产生归类风险的。比如,家用的弹簧秤,属于一种衡器,我们很容易找到对应的8421品目,而在该品目下的8421.8120子目就是明确列名的弹簧秤。但是此时,我们就以这个八位数归类编码,作为家用弹簧秤的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就会发生商品归类错误,因为,该品目的一级子目中就明确列名了家用秤,即8421.1000,换言之,一级子目的其他序列号不包含家用秤,所以8421.8120不包括家用的弹簧秤。如果我们遵循逐级比较的原则确定子目归类,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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